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48號
CYDM,110,聲,648,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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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英瑅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1號),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嘉義地方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所 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維護法庭之 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 (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 開庭時,應予錄音。」,可知原則上應予錄音之場合,限於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家事事件、少年事件開庭時, 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另參照刑事案件審理中 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與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 點,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明定:「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 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 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可知雖然刑事案件審理中 、辯論終結前,得審酌各按情節移付調解,然移付調解後, 進行調解中,並非屬於在法院內開庭之活動,即非依法應予 錄音之場合,也非可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交付 之客體。
三、經查,聲請人甲○○前因與陳嘉宏,及陳嘉澤高貴音、陳采 盈涉嫌傷害案件,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81號案件審理中 ,經本院移付調解,而其等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調解成立並 均撤回刑事告訴,此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1號刑事判決可



參。而聲請人係以其於上開調解進行中,或甫調解結束,遭 陳嘉澤陳采盈謾罵為由,向本院聲請交付該次調解之錄音 光碟,然依前述,刑事案件移付調解,該調解並非在法院內 開庭之活動,也非依法應予錄音之場合,況且,本院調解過 程中實際上亦未有任何錄音,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是聲 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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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