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幼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字第2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幼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幼翔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 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 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 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 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 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 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 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 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 定、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 、十至十一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九所示 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十一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
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 相符,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十一 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為財產犯罪、 犯罪方式、不法內涵類似、犯罪時間間隔相近等責任非難重 複程度之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雖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110年度聲字第4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 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 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編號 一 二 三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7月22日 109年7月17日 109年6月21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380、381、382、383、384、394、399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380、381、382、383、384、394、399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380、381、382、383、384、394、39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28、1529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28、1529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28、152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28、1529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28、1529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28、1529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8日 110年2月8日 110年2月8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四 五 六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5月22日 109年7月13日 109年7月14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380、381、382、383、384、394、399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380、381、382、383、384、394、399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380、381、382、383、384、394、39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28、1529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28、1529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28、152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28、1529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28、1529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28、1529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8日 110年2月8日 110年2月8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七 八 九 罪名 竊盜 竊盜 搶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26日 109年10月26日 109年10月26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12572號 109年度偵字第12572號 109年度偵字第1257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5號 110年度訴字第35號 110年度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5號 110年度訴字第35號 110年度訴字第35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9日 110年3月9日 110年3月9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十 十一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7月22日 109年10月14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10604號 110年度偵字第32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48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512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3日 110年5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48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512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7日 1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