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賀靜
被 告 翁孟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朴交簡字第2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賀靜對本院110年度朴交簡字第250號(原案號110年 度交易字第297號),被告翁孟嘉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