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交簡字,110年度,224號
CYDM,110,朴交簡,224,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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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朴交簡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明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
18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交易字第214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梁明忠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現場照片數張」應更正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現場照片8張」,並增列「被告梁明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 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 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 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 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 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係就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 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即於無駕 駛執照過失駕車致人受傷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 就上述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 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 核被告梁明忠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 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而致人傷害罪。
三、被告本案犯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於肇事後停留於現場,於警到 場後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汽車行經交岔路口 ,欲左轉通過行人穿越道時,本應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然其疏未注意,因而肇致本次交通事故,使告訴人張振裕受 有腰椎爆裂性骨折之傷害,其違反義務之程度不輕。而告訴 人年事已高,因上開傷害,必須長期接受治療及休養,已對 告訴人造成身心、生活及經濟上之負擔,所為實屬不該。再 考量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因其與告訴人對於賠償金額尚 有歧見,而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盡早彌補告訴人 所受損失。兼衡被告自陳已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其現因 身體健康因素而無法工作,仰賴其配偶扶養,且另需與配偶 一同照顧其兄長;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見本院交易卷第35 -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 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證據欄):




一、犯罪事實:
  梁明忠於民國109年10月6日14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朴子市長庚一路由東往西方向 行駛,行經該路與小槺榔一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 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 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張振裕沿行 人穿越道由西往東方向步行欲穿越長庚一路,見狀閃避不及 ,遭梁明忠駕車衝撞,張振裕因此受有第三腰椎爆裂性骨折 之傷害。
二、證據:
(一)被告梁明忠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
(二)證人張振裕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
(三)嘉義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數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事故經過、現場及車損情形、證人張振裕受有上開傷害 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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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