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燕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
字第102號、第103號、第1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
10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貳點貳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燕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民國110年5月14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02、103、104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自 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 第168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嗣該署檢察官 認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0年5 月12日釋放出所,並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02、103、104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 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驗餘淨重2.231公克),有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偵 字第8261號卷第47頁),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 ,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 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 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無論依
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 ,應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