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74號
CYDM,110,單禁沒,74,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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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景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拾捌點貳貳肆公克、拾伍點參柒陸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 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 年8 月28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65514 號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確係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驗餘淨重分別為18.224公克、15  .376公克),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 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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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