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明源
李元嘉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公設辯護人張家慶
被 告 李明哲
李允發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97號、108年度偵字第3969號、108年度
偵字第4173號、108年度偵字第4186號、108年度偵字第4243號、
108年度偵字第4278號、108年度偵字第4482號、108年度偵字第4
483號、108年度偵字第5269號、108年度偵字第5451號、108年度
偵字第5526號、108年度偵字第5529號、108年度偵字第5627號、
108年度偵字第5642號、108年度偵字第5694號、108年度偵字第6
437號、108年度偵字第9330號、108年度偵字第10075號)、追加
起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蒞追字第5號)及移送併辦(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3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108年度偵字第10307號、109年度偵字第7326、7327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6、10、16、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4至15、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6、9、12至1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如附表四、五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辛○○、庚○○、己○○、戊○○自民國108年3月起陸續加入由張至 鈞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 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辛○○負責指揮擔任車手 工作之庚○○、己○○、戊○○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至金融機構自 動櫃員機提領由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詐欺所得贓款之車 手頭工作,並將庚○○、己○○、戊○○等車手所提領之款項繳給 張至鈞。辛○○、庚○○、己○○、戊○○、張至鈞及該詐欺集團其 他不詳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所在、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 絡,由辛○○擔任指揮庚○○、己○○、戊○○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 往領款,再將款項繳給張至鈞之總收水工作,並由以通訊軟 體「易信」作為聯繫管道,而庚○○、己○○、戊○○則擔任受辛 ○○指揮,持辛○○所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領款之車手工 作。本案詐欺集團之牟利方式,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後,由該詐 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一 編號1至17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成年人誆 稱不實之事由而施用詐術,致使該些成年人均陷於錯誤,各 自依指示匯款或轉帳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帳戶,分 別由庚○○、己○○、戊○○單獨或由己○○搭載戊○○共同於附表一 編號1至17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持人頭帳戶之金融 卡提領如附表一1至17所示之詐欺所得贓款後,將該贓款交 由辛○○或由庚○○轉交辛○○,再由辛○○將領得之款項交給張至 鈞,以此方式迂迴層轉,隱匿該詐欺之犯罪所得之所在、去 向。而辛○○可獲得提領金額2%之報酬,庚○○、己○○、戊○○可 獲得提領金額百分之2.5%至5%不等之報酬。二、案經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午○○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
分局、酉○○訴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寅○○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通宵分局、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子○○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未○○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戌○○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 分局、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壬○○訴由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訴由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嘉義縣警察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水上分局移送及報告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 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 ,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 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 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附表一所示之 告訴人、被害人等於警詢時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加 重詐欺取財等其餘罪名則不受此限制),惟仍得作為彈劾證 據之用。至被告四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共同被告之間而言 ,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 判決之基礎。又被告四人自己之供述,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 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 證據。
二、關於共同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供述證據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 之5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 引用之所有供述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 、被告四人及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字第15號 卷一第187至191,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四第53頁),且迄於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 違法情形,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 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三、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 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就被告四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庚○○、己○○、戊○○於警詢、 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辛 ○○部分】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2至4 頁反面, 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至6、9至16頁,嘉 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1至8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 701630號卷第1至6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2039號卷第1 至7、8至11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21400號卷第10至16頁, 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0343號影卷第18至22頁,108年度他 字第1008號卷第51至56頁,108年度偵字第4173號卷第29至3 0、65至67頁,108年度偵字第5694號卷第37至38頁,108 年 度偵緝字第360號影卷第57至59頁,108年度偵字第6437號卷 第29至31頁,108年度偵字第10075號卷第11至13頁,108年 度偵緝字第361號影卷第21至24頁,108年度偵字第9330號卷 第81至84頁,本院聲羈卷第17至31頁,偵聲卷第15至17頁, 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一第167至205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 二第35至46、177至183、299至305、325至370 頁,本院金 訴字第48號卷第53至59、83至129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 四第50至51、96至120頁。【庚○○部分】見嘉水警偵字第108 0015260號卷第5至8頁反面,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
第1至8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32至37頁,嘉民 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15至20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第9至16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 影卷第43至50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2039號卷第17至22 、26至31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2298號第11至12頁反面 ,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0343號影卷第56至59頁,示108年 度偵字第3969號卷第35至36頁,108年度他字第1008號卷第2 9至31頁,108年度偵字第3497號卷第67至71頁,108年度偵 字第3969號卷第97至101頁,108年度偵字第4186號卷第45至 49頁,108年度偵字第5642號卷第31至35頁,108 年度偵字 第4278號卷第51至55頁,108年度偵字第4483號卷第48至52 頁,108年度偵字第5454號卷第61至65頁,108年度偵字第56 42號卷第43至47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一第171至205頁, 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35至46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三 第341至348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四第50至51、96至120 頁。【戊○○部分】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 1至8頁,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847號卷第10至16頁, 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004632號卷第1至6頁,嘉民警偵字第10 80018053號卷第1至6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298號卷第 2至4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0343號影卷第45至49頁,10 8年度偵字第3497號卷第25至27、55至58頁,108年度偵字第 5451號卷第11至13頁,108年度偵字第4278號卷第43至46頁 ,108年度偵字第4483號卷第40至43頁,108年度偵字第5451 號卷第53至56頁,108年度偵字第9330號影卷第15至16頁,1 08年度偵字第10075號卷第15至16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 一第167至205、383至398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325 至371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四第50至51、96至120頁。【 己○○部分】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9至11頁,嘉 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9至13頁,嘉市警刑大科偵字 第1081802847號卷第1至6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第1至8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卷第35至42 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18至27頁,嘉民警偵字 第1080012865號卷第1至10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053號 卷第11至20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第1至5頁,嘉 市警一偵字第1080004632號卷第9至13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 080401554號卷第1至4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630號卷 第9至12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25至27頁,嘉 民警偵字第1080702052號卷第1至6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 700343號影卷第28至32頁,108年度偵字第3969號卷第35至3 6頁,108年度他字第1008號卷第35至37頁,108年度偵字第4
243號卷第11至12頁,108年度偵字第3969號卷第63至65、87 至91頁,108年度偵字第3497號卷第41至45頁,108年度偵字 第4186號卷第35至39頁,108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21至25 頁,108年度偵字第4278號卷第33至37頁,108年度偵字第44 83號卷第30至34頁,108年度偵字第5269號卷第19至23頁,1 08年度偵字第5451號卷第43至47頁,108年度偵字第5642號 卷第33至37、69至72頁,108年度偵字第4243號卷第25至29 頁,108年度偵字第4482號卷第33至37頁,本院金訴字第15 號卷一第167至205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325至371頁 ,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四第50至51、96至120頁)。 ㈡又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告訴人、告訴人等如何遭詐騙集團 成員施以詐術,並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金額至各 人頭帳戶內等情,業據告訴人地○○(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 1081802438號卷第70至73頁)、告訴人午○○(見嘉市警刑大 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89至91頁)、告訴人辰○○(見嘉 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101至103頁)、告訴人 甲○(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45至46頁,嘉水警 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24反面至25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 012865號卷第83至84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96 至97頁)、被害人丙○○(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 59至60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32頁反面至33頁 )、告訴人酉○○(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42至44 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35至37頁,嘉民警偵字 第1080018053號卷第33至35頁)、被害人丑○○(見嘉民警偵 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55至56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 號卷第47至48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15至16 頁)、告訴人宇○○(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67至 71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56至60頁,嘉市警一 偵字第1080701554號卷第8 至12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 1630號卷第14至18頁)、告訴人壬○○(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 013565號卷第86至87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75 至76頁)、告訴人子○○(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847 號卷第37至39頁)、告訴人申○○(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 81802847號卷第48至50頁、告訴人戌○○(見嘉市警一偵字第 1080004632號卷第16至18頁)、告訴人天○○(見嘉市警二偵 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7 至9 頁)、告訴人寅○○(見嘉民警 偵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47至49頁)、被害人癸○○(見嘉市 警一偵字第1080702052號卷第9 至11頁)、告訴人亥○○(見 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5至38頁,嘉縣警刑科 偵字第1080030203號卷第26至29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
058130號卷第78至81頁)、告訴人未○○(見嘉市警二偵字第 1080702298號卷第21至22頁)、證人羅浚峯於警詢、偵查中 所為之證述(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30203號卷第1至7頁 ,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卷第51至57、58至59頁, 108年度偵緝字第360號影卷第13至16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 021400號卷第1至7頁,108年度偵緝字第360號影卷第39至41 頁,108年度偵緝字第361號影卷第11至13頁)、證人張至鈞 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0343號影卷 第2至6頁)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㈢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 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傳真匯款單(地○○)(見嘉市警 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69、74至77頁)、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 ㈡(午○○)(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88、9 2至9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陳 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辰○○與詐騙集團之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 錄、簡訊畫面翻拍照片、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辰○○)(見 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100、104至108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 匯款申請書、提款明細(儲戶收執聯)(甲○)、甲○與詐騙 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 0804號卷第44、47至55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 24、25頁反面至30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82、 85至88、90至91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95、98 至101、103至104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 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 條(丙○○)(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55至58、61 至64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31至32正面、33反 面至35頁)、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關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入戶匯款申
請書、跨行匯款申請書(酉○○)(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 65號卷第45至53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38至45 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36至42、44至46頁)、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 報單、KOKO數位銀行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丑○○)(見嘉 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54、57至60、62、63至65頁, 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46、49至54頁,嘉市警二偵 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18至21、2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新 光銀行綜合理財存摺之封面及內頁影本(宇○○)(見嘉民警 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66、70至76、83至84頁,嘉民警偵 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55、61至65、72至73頁,嘉市警一偵 字第1080701554號卷第23至24、30至34頁,嘉市警一偵字第 1080701630號卷第24至25、31至35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壬○○)(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 013565號卷第85、88至92、93至94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 2865號卷第74、77至81頁)、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水秀分 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子○○)(見 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847號卷第36、40至45頁)、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申○○) (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847號卷第47、51至55頁) 、國泰世華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戌○○)(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004632號卷第22至23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天○○)(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10至14頁)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通霄分局埔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2紙、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寅○○)(見嘉民警偵字 第1080018053號卷第50至56頁)、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 款交易憑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癸○○)(見嘉市警一偵字第 1080702052號卷第16、20至22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 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土城區農會存摺封面、內 頁影本、土城區農會匯款申請書收執聯(亥○○)(見嘉縣警 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9至45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 1080030203號影卷第30至36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 30號影卷第82至8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 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 細表(未○○)(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298號卷第24至30 頁)各1份存卷可查。
㈣並有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害人:地○○、午○○、辰○○) (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30至56頁)、監 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庚○○、己○○108.4.29)(見嘉水警偵 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13至15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 號卷第23至28頁)、108年4月29日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5至56頁,嘉縣 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47至148頁)、監視錄影 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害人:酉○○、丑○○、宇○○、壬○○、甲○) (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105至108頁,嘉民警偵 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58至60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 號卷第95至95頁)、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嘉民警偵 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58、61至63頁)、被告己○○領款之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554號卷 第18至20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630號卷第38至40頁, 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847號卷第21至25頁、嘉市警二 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36至40頁)、被告戊○○、己○○領款 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 2847號卷第26至27、39至34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298 號卷第33至35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羅浚峯全家
超商漢口店領簿)(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21400號卷第42至4 3頁)、戊○○影像、扣押物照片(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 1802438號卷第57至64頁)、彰化銀行二林分行108年6月17 日彰二林字第1080049號函暨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天○○)(見 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31至32頁)、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全家超商朝陽店)、現場及繳費明細照片(羅 浚峯)(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30203號影卷第60至63頁 ,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40至146頁)、羅 浚峯與暱稱「中和」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嘉縣 警刑科偵字第1080030203號影卷第66至79頁,嘉縣警刑科偵 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51至166頁)、貨件配送進度查詢 (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30203號影卷第80頁,嘉縣警刑 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67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LV5-586號重型機車)(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30203號影 卷第81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70頁) 、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羅浚峯)(見10 8年度偵字第5089號影卷第12頁)、車手提款照片一覽表(被 害人:酉○○、丑○○、宇○○、壬○○、甲○)(見嘉民警偵字第10 80013565號卷第114至116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 第98至103頁)、車手提款影像一覽表(被害人:酉○○、寅○○ )(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66至68頁)、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車手影像調閱管制表(見嘉市警一偵字 第1080701554號卷第16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630號卷 第36頁)各1份在卷存查。
㈤及有人頭帳戶黃煜哲所有聯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交 易明細(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68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嘉市警刑大科 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79至87頁)、人頭帳戶廖勇智所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北社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97至99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3日中信 銀字第108224839228027號函暨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 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08年度偵字第418 6號卷第61至7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14日 儲字第1080239989號函暨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 頭帳戶丁○○)(見108年度偵字第4186號卷第73至85頁)、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1日儲字第1080113677號函暨 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丁○○)(見嘉市 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26至29頁)、京城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4日京城數業字第1080006678號函暨
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提記錄單、存戶開戶申請書(人頭帳 戶王麟瑞)(見108年度偵字第4186號卷第87至93頁)、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行108年10月18日北富銀 永康字第1080000054號函暨個人戶開戶申請暨約定書、交易 明細(人頭帳戶黃俊發)(見108年度偵字第4186號卷第129至 139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17日兆銀 總集中字第1080056715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客戶電子銀行交易查詢(人頭帳戶耿惠屏)(見108年度偵字 第4186號卷第141至15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08年11月4日台新總作文二字第1080022687號函暨開戶資 料、交易明細(人頭帳戶潘岳奇)(見108年度偵字第4186號 卷第153至163頁)、帳戶0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帳 戶個資檢視、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0月16日一總營集字 第12207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資料、存款存摺客戶歷史交易 明細表(人頭帳戶李展全)(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8 47號卷第35、46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298號卷第19頁 ,108年度偵字第5642號卷第57至61頁)、客戶地址條列印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卯○○)(見嘉縣警刑 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7至58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 80058130號影卷第168至169頁)、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 0號之提款明細(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22頁, 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12頁)、詐欺車手戊○○提領 贓款一覽表(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29頁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明細(見嘉市警一偵 字第1080701554號卷第17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630號 卷第37頁)、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明細(見嘉 市警一偵字第1080004632號卷第24頁)、詐騙帳戶00000000 0000000號之提款明細(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2052號卷 第13頁)、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之車手提款明細( 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4頁)、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辛○○)(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0343 號影卷第24至27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9至12 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630號卷第20至21頁,嘉市警一 偵字第1080702039號卷第12至16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 058130號影卷第112至119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21400號卷 第17至18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庚○○)(見 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0343號影卷第61至63頁,嘉水警偵字 第1080015260號卷第17至18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 卷第29至30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38至41頁, 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21至24頁,嘉市警一偵字第
1080702039號卷第23至25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第50至53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298號卷第14至16 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24至127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戊○○)(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 81802847號卷第17至19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004632號卷 第19至21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7至10頁,嘉 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298號卷第7至10頁,嘉市警刑大科偵 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10至12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03 43號影卷第50至5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 己○○)(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19至20頁,嘉水 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31至32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 3565號卷第28至31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21至 24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11至14頁,嘉市警一 偵字第1080701554號卷第14至15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 1630號卷第22至23頁,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847號卷 第7至9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6至49頁, 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20至123頁,嘉市警 二偵字第1100700343號影卷第33至44頁)、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指認人:羅浚峯)(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21400號卷 第8至9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28至129 頁)、庚○○手機通訊軟體「易信」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 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66至68頁,嘉民警偵字第 1080012865號卷第96至97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第21 至23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MVW-8200號重型機車)(見嘉 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69頁,108年度他字第1008號 卷第19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72頁, 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21至23頁)、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102-PDK號重型機車)(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 卷第70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004632號卷第25頁,108年 度他字第1008號卷第13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 影卷第171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2052號卷第17頁,嘉 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9頁,嘉市警刑大科偵字 第1081802847號卷第59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 第4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WU-2856號汽車)(見嘉縣警 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73頁)、熱點資料案件詳 細列(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 080702147號卷第33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8年 4月詐欺車手提款熱點清冊(詐騙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34頁)、108年4月26
日嘉義後湖郵局詐欺車手犯案路線圖(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 80702147號卷第35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詐騙帳戶 :000000000000000)(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2052號卷第 14至15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8年4月詐欺車手 提款熱點清冊(詐騙帳號:00000000000000)(見嘉市警二偵 字第1080702298號卷第31頁)、108年4月28日東吳高職玉山 銀行提款機詐欺車手犯案路線圖(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 2298號卷第32頁)各1份在卷存查。
㈥復有函查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09年1月6日嘉水警偵字第 1080026715號函暨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人頭帳戶黃俊發)( 見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一第99至103、283頁)、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204 80號函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耿惠屏)(見本 院金訴字第15號卷一第229至23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109年4月24日儲字第109010058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2紙(人頭帳戶蕭閔浩、吳明英)(見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一 第235至23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 2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90652號函暨存款交易明細、自 動化交易LOG資料各2份(人頭帳戶呂盈芳、王麒瑞)(見本院 金訴字第15號卷一第247至255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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