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明源
李元嘉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公設辯護人張家慶
被 告 李明哲
李允發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97號、108年度偵字第3969號、108年度
偵字第4173號、108年度偵字第4186號、108年度偵字第4243號、
108年度偵字第4278號、108年度偵字第4482號、108年度偵字第4
483號、108年度偵字第5269號、108年度偵字第5451號、108年度
偵字第5526號、108年度偵字第5529號、108年度偵字第5627號、
108年度偵字第5642號、108年度偵字第5694號、108年度偵字第6
437號、108年度偵字第9330號、108年度偵字第10075號)、追加
起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蒞追字第5號)及移送併辦(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3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108年度偵字第10307號、109年度偵字第7326、7327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明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6、10、16、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李元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4至15、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允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6、9、12至1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如附表四、五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甲○○、李明哲、李元嘉、李允發自民國108年3月起陸續加入 由張至鈞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三人以上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組織之 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甲○○負責指揮擔 任車手工作之李明哲、李元嘉、李允發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 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提領由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詐欺 所得贓款之車手頭工作,並將李明哲、李元嘉、李允發等車 手所提領之款項繳給張至鈞。甲○○、李明哲、李元嘉、李允 發、張至鈞及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所在、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甲○○擔任指揮李明哲、李 元嘉、李允發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領款,再將款項繳給張 至鈞之總收水工作,並由以通訊軟體「易信」作為聯繫管道 ,而李明哲、李元嘉、李允發則擔任受甲○○指揮,持甲○○所 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領款之車手工作。本案詐欺集團 之牟利方式,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如附表一編號 1至17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後,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 一編號1至17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方 式,向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成年人誆稱不實之事由而施 用詐術,致使該些成年人均陷於錯誤,各自依指示匯款或轉 帳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帳戶,分別由李明哲、李元 嘉、李允發單獨或由李元嘉搭載李允發共同於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提領 如附表一1至17所示之詐欺所得贓款後,將該贓款交由甲○○ 或由李明哲轉交甲○○,再由甲○○將領得之款項交給張至鈞, 以此方式迂迴層轉,隱匿該詐欺之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 而甲○○可獲得提領金額2%之報酬,李明哲、李元嘉、李允發 可獲得提領金額百分之2.5%至5%不等之報酬。二、案經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戊○○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 分局、廖興隆訴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丙○○訴由苗栗縣 警察局通宵分局、謝秋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梁珮茹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廖建棋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海山分局、蘇慧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楊媁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劉子瑄訴由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劉慶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 局、徐永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余槎訴由新竹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義縣警察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水上分局移 送及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 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 ,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 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 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附表一所示之 告訴人、被害人等於警詢時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加 重詐欺取財等其餘罪名則不受此限制),惟仍得作為彈劾證 據之用。至被告四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共同被告之間而言 ,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 判決之基礎。又被告四人自己之供述,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 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 證據。
二、關於共同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供述證據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 之5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 引用之所有供述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 、被告四人及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字第15號 卷一第187至191,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四第53頁),且迄於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 違法情形,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 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三、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 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就被告四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李明哲、李元嘉、李允發於 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 (【甲○○部分】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2至4 頁 反面,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至6、9至16 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1至8頁,嘉市警一偵字 第1080701630號卷第1至6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2039號 卷第1至7、8至11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21400號卷第10至1 6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0343號影卷第18至22頁,108年 度他字第1008號卷第51至56頁,108年度偵字第4173號卷第2 9至30、65至67頁,108年度偵字第5694號卷第37至38頁,10 8 年度偵緝字第360號影卷第57至59頁,108年度偵字第6437 號卷第29至31頁,108年度偵字第10075號卷第11至13頁,10 8年度偵緝字第361號影卷第21至24頁,108年度偵字第9330 號卷第81至84頁,本院聲羈卷第17至31頁,偵聲卷第15至17 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一第167至205頁,本院金訴字第15 號卷二第35至46、177至183、299至305、325至370 頁,本 院金訴字第48號卷第53至59、83至129頁,本院金訴字第15 號卷四第50至51、96至120頁。【李明哲部分】見嘉水警偵
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5至8頁反面,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 04號卷第1至8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32至37頁 ,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15至20頁,嘉縣警刑科偵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至16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 130號影卷第43至50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2039號卷第1 7至22、26至31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2298號第11至12 頁反面,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0343號影卷第56至59頁,示 108年度偵字第3969號卷第35至36頁,108年度他字第1008號 卷第29至31頁,108年度偵字第3497號卷第67至71頁,108年 度偵字第3969號卷第97至101頁,108年度偵字第4186號卷第 45至49頁,108年度偵字第5642號卷第31至35頁,108 年度 偵字第4278號卷第51至55頁,108年度偵字第4483號卷第48 至52頁,108年度偵字第5454號卷第61至65頁,108年度偵字 第5642號卷第43至47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一第171至205 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35至46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 卷三第341至348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四第50至51、96至 120頁。【李允發部分】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 號卷第1至8頁,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847號卷第10至 16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004632號卷第1至6頁,嘉民警偵 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1至6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298 號卷第2至4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0343號影卷第45至49 頁,108年度偵字第3497號卷第25至27、55至58頁,108年度 偵字第5451號卷第11至13頁,108年度偵字第4278號卷第43 至46頁,108年度偵字第4483號卷第40至43頁,108年度偵字 第5451號卷第53至56頁,108年度偵字第9330號影卷第15至1 6頁,108年度偵字第10075號卷第15至16頁,本院金訴字第1 5號卷一第167至205、383至398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二 第325至371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四第50至51、96至120 頁。【李元嘉部分】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9至1 1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9至13頁,嘉市警刑大 科偵字第1081802847號卷第1至6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1至8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卷第 35至42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18至27頁,嘉民 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1至10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 053號卷第11至20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第1至5 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004632號卷第9至13頁,嘉市警一 偵字第1080401554號卷第1至4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6 30號卷第9至12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25至27 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702052號卷第1至6頁,嘉市警二偵字 第1100700343號影卷第28至32頁,108年度偵字第3969號卷
第35至36頁,108年度他字第1008號卷第35至37頁,108年度 偵字第4243號卷第11至12頁,108年度偵字第3969號卷第63 至65、87至91頁,108年度偵字第3497號卷第41至45頁,108 年度偵字第4186號卷第35至39頁,108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 第21至25頁,108年度偵字第4278號卷第33至37頁,108年度 偵字第4483號卷第30至34頁,108年度偵字第5269號卷第19 至23頁,108年度偵字第5451號卷第43至47頁,108年度偵字 第5642號卷第33至37、69至72頁,108年度偵字第4243號卷 第25至29頁,108年度偵字第4482號卷第33至37頁,本院金 訴字第15號卷一第167至205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32 5至371頁,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四第50至51、96至120頁) 。
㈡又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告訴人、告訴人等如何遭詐騙集團 成員施以詐術,並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金額至各 人頭帳戶內等情,業據告訴人己○○(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 1081802438號卷第70至73頁)、告訴人戊○○(見嘉市警刑大 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89至91頁)、告訴人丁○○(見嘉 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101至103頁)、告訴人 余槎(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45至46頁,嘉水警 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24反面至25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 012865號卷第83至84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96 至97頁)、被害人吳鳳瑛(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 第59至60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32頁反面至33 頁)、告訴人廖興隆(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42 至44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35至37頁,嘉民警 偵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33至35頁)、被害人乙○○(見嘉民 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55至56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 2865號卷第47至48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15 至16頁)、告訴人蘇慧茹(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 第67至71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56至60頁,嘉 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554號卷第8 至12頁,嘉市警一偵字第 1080701630號卷第14至18頁)、告訴人徐永洪(見嘉民警偵 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86至87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 號卷第75至76頁)、告訴人梁珮茹(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 1081802847號卷第37至39頁)、告訴人廖建棋(見嘉市警刑 大科偵字第1081802847號卷第48至50頁、告訴人劉子瑄(見 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004632號卷第16至18頁)、告訴人謝秋 嬌(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7 至9 頁)、告訴 人丙○○(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47至49頁)、被 害人張秀絹(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2052號卷第9 至11頁
)、告訴人劉慶田(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5至38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30203號卷第26至29頁, 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卷第78至81頁)、告訴人楊 媁婷(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298號卷第21至22頁)、證 人羅浚峯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 1080030203號卷第1至7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 卷第51至57、58至59頁,108年度偵緝字第360號影卷第13至 16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21400號卷第1至7頁,108年度偵 緝字第360號影卷第39至41頁,108年度偵緝字第361號影卷 第11至13頁)、證人張至鈞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見嘉市警 二偵字第1100700343號影卷第2至6頁)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㈢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 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傳真匯款單(己○○)(見嘉市警 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69、74至77頁)、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 ㈡(戊○○)(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88、9 2至9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陳 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丁○○與詐騙集團之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 錄、簡訊畫面翻拍照片、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丁○○)(見 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100、104至108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 匯款申請書、提款明細(儲戶收執聯)(余槎)、余槎與詐 騙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 010804號卷第44、47至55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 第24、25頁反面至30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82 、85至88、90至91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95、 98至101、103至104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 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 憑條(吳鳳瑛)(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55至58 、61至64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31至32正面、 33反面至35頁)、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關山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入戶匯 款申請書、跨行匯款申請書(廖興隆)(見嘉民警偵字第10 80013565號卷第45至53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 38至45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36至42、44至46 頁)、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 款項通報單、KOKO數位銀行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乙○○) (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54、57至60、62、63至 65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46、49至54頁,嘉市 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18至21、25頁)、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 摺、新光銀行綜合理財存摺之封面及內頁影本(蘇慧茹)( 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66、70至76、83至84頁, 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55、61至65、72至73頁,嘉 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554號卷第23至24、30至34頁,嘉市警 一偵字第1080701630號卷第24至25、31至35頁)、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徐永洪)(見嘉民警 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85、88至92、93至94頁,嘉民警偵 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74、77至81頁)、彰化縣警察局鹿港 分局水秀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 梁珮茹)(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847號卷第36、40 至4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廖建棋)(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847號卷第 47、51至55頁)、國泰世華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劉子瑄)(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0046 32號卷第22至2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 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謝秋嬌)(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1 47號卷第10至14頁)、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通霄分局埔口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丙○ ○)(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50至56頁)、中國 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和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秀絹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2052號卷第16、20至22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土 城區農會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土城區農會匯款申請書收執 聯(劉慶田)(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9至 45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30203號影卷第30至36頁,嘉 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82至88頁)、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 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楊媁婷)(見嘉市警二偵字 第1080702298號卷第24至30頁)各1份存卷可查。 ㈣並有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害人:己○○、戊○○、丁○○) (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30至56頁)、監 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李明哲、李元嘉108.4.29)(見嘉水 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13至15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01 0804號卷第23至28頁)、108年4月29日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5至56頁, 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47至148頁)、監視 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害人:廖興隆、乙○○、蘇慧茹、徐 永洪、余槎)(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105至108 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58至60頁,嘉民警偵字 第1080012865號卷第95至95頁)、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58、61至63頁)、被告 李元嘉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嘉市警一偵字第 1080701554號卷第18至20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630號 卷第38至40頁,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847號卷第21至 25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36至40頁)、被告 李允發、李元嘉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嘉市警
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847號卷第26至27、39至34頁、嘉市警 二偵字第1080702298號卷第33至35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羅浚峯全家超商漢口店領簿)(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 021400號卷第42至43頁)、李允發影像、扣押物照片(見嘉 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57至64頁)、彰化銀行 二林分行108年6月17日彰二林字第1080049號函暨個人戶顧 客印鑑卡(謝秋嬌)(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31 至32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全家超商朝陽店)、現 場及繳費明細照片(羅浚峯)(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302 03號影卷第60至63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 第140至146頁)、羅浚峯與暱稱「中和」之人之LINE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30203號影卷第66至 79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51至166頁) 、貨件配送進度查詢(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30203號影 卷第80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67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LV5-586號重型機車)(見嘉縣警刑科 偵字第1080030203號影卷第81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 8130號影卷第170頁)、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 品清單(羅浚峯)(見108年度偵字第5089號影卷第12頁)、 車手提款照片一覽表(被害人:廖興隆、乙○○、蘇慧茹、徐 永洪、余槎)(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114至116 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98至103頁)、車手提 款影像一覽表(被害人:廖興隆、丙○○)(見嘉民警偵字第10 80018053號卷第66至68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車 手影像調閱管制表(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554號卷第16 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630號卷第36頁)各1份在卷存 查。
㈤及有人頭帳戶黃煜哲所有聯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交 易明細(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68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嘉市警刑大科 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79至87頁)、人頭帳戶廖勇智所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北社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97至99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3日中信 銀字第108224839228027號函暨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 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08年度偵字第418 6號卷第61至7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14日 儲字第1080239989號函暨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 頭帳戶呂文城)(見108年度偵字第4186號卷第73至85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1日儲字第1080113677號函
暨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呂文城)(見 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26至29頁)、京城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4日京城數業字第1080006678號 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提記錄單、存戶開戶申請書(人 頭帳戶王麟瑞)(見108年度偵字第4186號卷第87至93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行108年10月18日北 富銀永康字第1080000054號函暨個人戶開戶申請暨約定書、 交易明細(人頭帳戶黃俊發)(見108年度偵字第4186號卷第1 29至139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17日 兆銀總集中字第1080056715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表、客戶電子銀行交易查詢(人頭帳戶耿惠屏)(見108年度 偵字第4186號卷第141至15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08年11月4日台新總作文二字第1080022687號函暨開 戶資料、交易明細(人頭帳戶潘岳奇)(見108年度偵字第418 6號卷第153至163頁)、帳戶0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帳戶個資檢視、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0月16日一總營集 字第12207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資料、存款存摺客戶歷史交 易明細表(人頭帳戶李展全)(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 2847號卷第35、46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298號卷第19 頁,108年度偵字第5642號卷第57至61頁)、客戶地址條列 印、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傅品瑄)(見嘉縣 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7至58頁,嘉縣警刑科偵字 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68至169頁)、詐騙帳戶0000000000 00000號之提款明細(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22 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12頁)、詐欺車手李允 發提領贓款一覽表(見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 第29頁)、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明細(見嘉市 警一偵字第1080701554號卷第17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 1630號卷第37頁)、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明細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004632號卷第24頁)、詐騙帳戶00 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明細(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205 2號卷第13頁)、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之車手提款明 細(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4頁)、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甲○○)(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 0343號影卷第24至27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9 至12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630號卷第20至21頁,嘉市 警一偵字第1080702039號卷第12至16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 1080058130號影卷第112至119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21400 號卷第17至18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李明 哲)(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0343號影卷第61至63頁,嘉
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17至18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 010804號卷第29至30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38 至41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21至24頁,嘉市警 一偵字第1080702039號卷第23至25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第50至53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298號卷 第14至16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24至1 2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李允發)(見嘉市警刑大 科偵字第1081802847號卷第17至19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 004632號卷第19至21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053號卷第7 至10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298號卷第7至10頁,嘉市 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438號卷第10至12頁,嘉市警二偵字 第1100700343號影卷第50至5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李元嘉)(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19至 20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31至32頁,嘉民警偵 字第1080013565號卷第28至31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8053 號卷第21至24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11至14頁 ,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554號卷第14至15頁,嘉市警一偵 字第1080701630號卷第22至23頁,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081 802847號卷第7至9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46至49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20至123 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0343號影卷第33至44頁)、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羅浚峯)(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 021400號卷第8至9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 第128至129頁)、李明哲手機通訊軟體「易信」對話紀錄畫 面翻拍照片(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66至68頁, 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65號卷第96至97頁,嘉水警偵字第10 80015260第21至23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MVW-8200號重 型機車)(見嘉水警偵字第1080010804號卷第69頁,108年度 他字第1008號卷第19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 卷第172頁,嘉水警偵字第1080015260號卷第21至23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02-PDK號重型機車)(見嘉水警偵字第1 080010804號卷第70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004632號卷第2 5頁,108年度他字第1008號卷第13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 80058130號影卷第171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2052號卷 第17頁,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9頁,嘉市警 刑大科偵字第1081802847號卷第59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 702147號卷第4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WU-2856號汽車) (見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130號影卷第173頁)、熱點 資料案件詳細列(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見嘉市
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33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108年4月詐欺車手提款熱點清冊(詐騙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34頁) 、108年4月26日嘉義後湖郵局詐欺車手犯案路線圖(見嘉市 警二偵字第1080702147號卷第35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 表(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 02052號卷第14至15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8年 4月詐欺車手提款熱點清冊(詐騙帳號:00000000000000)( 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2298號卷第31頁)、108年4月28日 東吳高職玉山銀行提款機詐欺車手犯案路線圖(見嘉市警二 偵字第1080702298號卷第32頁)各1份在卷存查。 ㈥復有函查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09年1月6日嘉水警偵字第 1080026715號函暨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人頭帳戶黃俊發)( 見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一第99至103、283頁)、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204 80號函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耿惠屏)(見本 院金訴字第15號卷一第229至23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109年4月24日儲字第109010058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2紙(人頭帳戶蕭閔浩、吳明英)(見本院金訴字第15號卷一 第235至23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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