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50號
NTDV,110,司繼,350,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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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蕭伊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蕭進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
  鄉○○村○○巷00○0號)於110年3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蕭進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蕭進忠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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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