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38號
NTDV,110,司拍,38,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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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曹月鳳

吳文同


相 對 人 楊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詠順於民國110年5月20日向聲 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 年6月1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 擔保(聲請人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清償 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 記謄本、借款收據、本票、匯款回條等件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財產所有人:楊詠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仁愛鄉 松岡段 199 2,400 全部 備考 楊詠順 2 南投縣 仁愛鄉 松岡段 201 4,040 全部 備考 楊詠順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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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