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亭妤即陳欣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630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金額 (新臺幣/元)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利率 (年利率) 違約金利率 1 850 民國110年3月25日 16% 日息萬分之5 2 6910 民國110年2月25日 16% 日息萬分之5 3 2539 民國110年3月25日 16% 日息萬分之5 4 4666 民國110年3月1日 16% 日息萬分之5 5 34665 民國110年3月20日 16% 日息萬分之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