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33號
NTDV,110,司促,5533,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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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蕭大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敬家

林世盈

一、債務人林敬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9,015元,及自民國1
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5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林敬家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世盈給付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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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