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0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鍾詠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3,9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人之債權金額
為207799元,然相對人分別繳息至98年11月25日及98年2月1
8日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
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
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利率8.88%,占協商債權0.
000000000)、信用貸款契約(利率12.88%,占協商債權0.000
000000)。
㈡相對人於93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
額為新臺幣17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清償,利
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
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11月25日
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29938元未獲清償,餘欠
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相對人於93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
額為新臺幣8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清償,利息
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
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2月18日止
,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6405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
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40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9938元鍾詠晴自民國98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2新臺幣64052元鍾詠晴自民國9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9938元鍾詠晴自民國9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64052元鍾詠晴自民國98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