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16號
NTDV,110,司促,5316,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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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寶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5,6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寶財於91年05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
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
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31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165元吳寶財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262919元吳寶財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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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