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91號
NTDV,110,司促,4991,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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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游琇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355元,及其中新臺幣29,
  119元,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
  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琇雯於民國91年9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9年3月29日止共消費
  簽帳29,11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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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