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27號
NTDV,110,司促,3527,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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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眉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瓦歷斯■貝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曉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瑞東即李明正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翊禎即李明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瑞東李翊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正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廖曉瑜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3,561元,
  及其中新臺幣94,000元,自民國108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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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