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29號原 告 陳宜涓 訴訟代理人 陳宥瑋 林世祿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陳有勲遺產管理人 邱良誠 紀又瑞 紀馨涵 紀伶儒 張明月 邱淑華 邱詮 蔡政治 蔡威宏 蔡雅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翁錦榮 被 告 紀曜欽 紀介民 楊其華 楊舒晴 楊家瑜 紀麗珠 紀釔但 紀釔組 紀釔聰 李媛姿 紀岱君 紀怡安 紀素香 紀悠里 紀嘉欣 紀良學 (已死亡) 紀妙玲 李姵瑾 李姵萱 詹秀月 紀秀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紀百鍊 被 告 紀經塘 余裕陽 余裕正 余東蒔 林余明珠 李余緞 張余秀燕 曾武龍 梁玉蘭 曾鴻文 曾云祈 曾武進 林鑫谷 林義淵 黃梅芬 黃子凡 黃子妤 黃雅琪 林群 謝曾秀金 林孟庭 林美珠 賴振源 鐘美主 賴昱均 賴鈺婷 賴詠淳 賴振宏 賴慶堂 賴慶德 賴慶興 蘇志榮 蘇志平 蘇琛普 金起範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蘇麗育 蘇文姿 賴美妙 賴月妙 辜秀芳 陳克錡 陳靜惠 陳靜儀 陳飛南 魏巖隴 魏蘭艷 魏巖艷 廖振龍 廖鳳絹 廖盈庭 廖文絹 陳月英 陳秋山 羅快 陳奕廷 陳嘉榮 陳素娟 陳淑真 沈美珠 沈鳳英 林春良 林孟蒼 林縮 紀清豐 紀竣卿 陳亞任 陳憶嵐 陳芯慈 紀月雲 紀素真 紀蓁子 紀策 紀憲政 紀憲聰 紀憲文 紀憲尊 紀昱如 紀榮助 葉秀國 葉家杰 葉純如 葉愽辰 葉深淵 葉宗琪 葉士榮 陳興中 陳惠民 陳惠華 葉粉 葉維君 陳文健 陳駿瑩 陳建華 陳素玫 陳依晨 陳燕鳳 陳橋霖 蔡淑珠 吳健泓 吳麗華 吳麗娜 吳麗鄉 吳麗晴 吳長收 許春成 賴碧雲 許正沛 許甫碩 許秀 陳秀月 陳秀琴 賴阿秀 紀昇專 紀昇輝 紀芳宜 紀許美香 紀淑貞 紀淑玲 紀淑華 紀淑英 紀淑惠 曾輝騰 曾惠寬 曾玲麗 蕭紀月枝 紀水龍 陳紀醜 石紀尋 張碧年 吳香 王朝明 王順隆 王梅玉 王燕梅 謝水成 謝錦練 謝勝宏 謝月珠 謝月玲 羅維忠 羅珮云 紀羅緞 紀誌軒 紀乃訓 紀嬌玲 紀淑微 紀淑芬 柯月媄 柯克芳 柯麗瓊 柯月琴 柯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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