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6號
NTDM,110,單禁沒,26,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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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明(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文明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 署)檢察官於於民國110年3月19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徐文明於109年間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其已於110年3月3日死亡 ,而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030號為不起訴 處分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南投地檢署109年度偵字 第5030號案件卷宗全卷無訛。而該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附表編號1至10所示 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11至12 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109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003號、110年2月1 9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172號鑑驗書附卷可憑,足認確屬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 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附著毒品之針 筒、吸食器具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 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



燬之諭知。揆諸前揭之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意旨固認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然查,上揭鑑定書並未就附表二所示之物 為鑑定,尚無從佐證聲請意旨所指可採,復查卷內尚無其他 事證可認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內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 分,自無從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此部分之扣案物,故此部分聲 請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罐(驗餘淨重1.0373公克,含玻璃瓶1罐) 透明玻璃瓶罐(內含晶體)外觀,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465公克,含包裝袋1只) 晶體外觀,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50公克,含包裝袋1只) 晶體外觀,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72公克,含包裝袋1只) 晶體外觀,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27公克,含包裝袋1只) 晶體外觀,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69公克,含包裝袋1只) 晶體外觀,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97公克,含包裝袋1只) 晶體外觀,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65公克,含包裝袋1只) 晶體外觀,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9 吸食器1組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0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040公克,含包裝袋1只) 白色粉末外觀,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2 注射針筒1支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注射針筒1支 未經檢驗是否含有法定毒品成分 2 玻璃球吸食器3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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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