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183號
NTDM,109,審訴,183,2021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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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顯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顯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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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