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新基
賴立青
被 告 黃琨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