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250號
TNEV,110,南簡補,250,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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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50號
原 告 許暄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黃小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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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