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237號
TNEV,110,南簡補,237,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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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興南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
訴訟代理人 王明芬
被 告 陳靖潤

訴訟代理人 陳煒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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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