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220號
TNEV,110,南簡補,220,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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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台灣安平文創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勝安
原 告 陳素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 杰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王楀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6萬元(按: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本票票面金額350萬元中
逾94萬元之債權不存在),是應繳納裁判費2萬6,34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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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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