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215號
TNEV,110,南簡補,215,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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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傑睿悍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然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5,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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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然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睿悍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