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林金禎
被 告 洪穎臻
被 告 蔡慶芳
黃秉彥
林金榮
林旺穆
林益民
林虹伶
陳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666元{計算式:
【27,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202.45平方公尺】(土地
價額)×1/40(原告之應有部分) =137,666元,加計房屋課稅現
值210,000元×1/10(原告之應有部分)=21,000元後,共計158,6
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