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300號
TNEV,110,南簡,300,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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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0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瑞泰
訴訟代理人 郝慧儀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洪全福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 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 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訴訟,惟被告住所地位於彰化縣內 ,原告經本院當庭詢問確認其請求依據及基礎事實後,亦未 獲知有何得由本院管轄之特別事由,故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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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