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提存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259號
TNEV,110,南簡,259,202108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259號
原 告 劉新科劉洪月娥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新財劉洪月娥之繼承人


劉新貴劉洪月娥之繼承人


劉湘婷劉洪月娥之繼承人


洪明彰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 ○○○○○○○○○)

米洪月珠


洪秀枝



郭洪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提存所108年度存字第OOO、OOO、OOO、OOO、OOO號依照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辦理之 提存物,准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及金額領取。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兩造按附表二之金額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洪明彰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坐落臺南市○○區○○段000號之1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6月28日105年 度上字第27號判決分割後,被告洪OO、米OOO、洪OO、郭OOO ,及訴外人劉OOO共五人即訴外人洪OO之繼承人,得找補分 得新臺幣(下同)1,418,428元,其中訴外人黃OO黃OO楊OO林OO黃OO分別將其中總金額為1,365,514元之款項 ,以如附表一所示案號分別提存在案,該金額應由洪OO、米 OOO、洪OO、郭OOO,及訴外人劉洪OO共五人平均分配,每人 各得五分之一。又訴外人劉洪OO為原告劉OO、被告劉OO、被 告劉OO及被告劉OO之母親,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死亡,由 原告劉OO、被告劉OO、被告劉OO及被告劉OO按繼承人數平均 分配訴外人劉洪OO之提存款(兩造實際分配金額詳如附表一 所示)。嗣因被告洪O彰行方不明,無法配合其他當事人一 同出面辦理領取手續,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三、被告劉OO劉OO劉OO、米OOO、洪OO、郭OOO對原告請求無 意見;被告洪O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及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存字第OOO、OOO 、OOO、OOO、OOO號提存通知書、訴外人劉洪OO除戶戶籍謄 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提存事件卷宗及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7號判決核閱相符;被告劉O O、劉OO劉OO、米洪OO、洪OO、郭OOO對原告之主張並不爭 執,而被告洪明彰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 未提出準備書狀對原告上開主張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 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等上情,認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 公同共有者準用,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31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訴外人等分別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提存於本院由兩 造共同領取,且系爭提存金為金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之情事,兩造復無法就分割 方法達成協議,原告訴請判決分割系爭提存金,尚無不合。 ㈢又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  法第271條前段定有明文。系爭提存金為兩造所共有,且原 告請求依照繼承比例平均分配,並請求分配如起訴狀所附之



受取權人金額分配表(同附表一之分配金額,即被告米OOO 、洪OO、郭洪OO、洪O彰各分得之總金額為273,103元,原告 劉OO、被告劉OO劉OO各分得之總金額為68,276元,被告劉 OO分得之總金額為68,274元)所示之金額,經本院當庭詢問 兩造意見,兩造均無異議,是原告主張系爭提存金應由兩造 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及金額領取,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查,共有物分割事件訴訟,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與  被告間本可互換地位,是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訴請分割於 法雖屬有據,惟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上所不得不然,如由 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於法顯失公平,本院認應參酌兩造 就得領取之比例分擔。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附表一
本院提存所提存案號 所提存之金額 (新臺幣) 被告洪O彰可領取金額 (得領取之比例:五分之一) 被告米OOO可領取金額 (得領取之比例:五分之一) 被告劉OO劉洪OO之繼承人可領取金額 (得領取之比例:二十分之一) 原告劉OO劉洪OO之繼承人可領取金額 (得領取之比例:二十分之一) 被告劉OO劉洪OO之繼承人可領取金額 (得領取之比例:二十分之一) 被告劉OO劉洪OO之繼承人可領取金額 (得領取之比例:二十分之一) 被告洪OO可領取金額 (得領取之比例:五分之一) 被告郭OOO可領取金額 (得領取之比例:五分之一) 108年度存字第850號 (黃致豪於108年11月11日聲請提存) 727,572元 145,515元 145,515元 36,378元 36,378元 36,378元 36,378元 145,515元 145,515元 108年度存字第856號 (黃贊融於108年11月12日聲請提存) 278,950元 55,790元 55,790元 13,948元 13,948元 13,947元 13,947元 55,790元 55,790元 108年度存字第859號 (楊國助於108年11月13日聲請提存) 58,435元 11,687元 11,687元 2,922元 2,922元 2,922元 2,921元 11,687元 11,687元 108年度存字第861號 (林天祥於108年11月14日聲請提存) 21,607元 4,321元 4,321元 1,081元 1,081元 1,081元 1,080元 4,321元 4,321元 108年度存字第868號 (黃天和於108年11月15日聲請提存) 278,950元 55,790元 55,790元 13,947元 13,947元 13,948元 13,948元 55,790元 55,790元 得領取總金額 1,365,514元 273,103元 273,103元 68,276元 68,276元 68,276元 68,274元 273,103元 273,103元       
附表二 
應負擔之訴訟金額 (新臺幣) 洪OO、米OOO、洪OO及郭OOO 劉洪OO之繼承人即劉OO劉OO劉OO劉OO 各200元 各5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