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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1145號
TNEV,110,南簡,1145,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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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賺錢A計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安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秀瓊發支付命
令,惟劉秀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7,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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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