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137號
原 告 賺錢A計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安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超仁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依原告支付命令請求金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7,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就被告聲明異議狀內容提出說明,並檢附
下列證據資料,並提出繕本一份,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⒈原告大廈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原告何時成立管理委員會?並
應提出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資料。
⒉原告現任主任委員改選證明,並應提出住戶大會會議記錄為
憑。
⒊貴大廈大樓名稱及經該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成立
之全部住戶規約,並指明被告應依住戶規約何條文繳納管理
費、管理費金額計算明細及依據。
⒋原告曾合法催繳被告繳納管理費之證明。
⒌就被告抗辯商場攤位係由建設公司承租並負擔,且該商場並
無營業且無水無電,無須繳納管理費乙節,提出原告仍能請
求被告繳納管理費之理由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