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116號
原 告 詮崴實業社(合夥)
法定代理人 劉秀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陳永昌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永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
000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