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25號
原 告 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燈枝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24,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僅繳納50
0元,尚不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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