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0年度,890號
TNEV,110,南小,890,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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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高苡庭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89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3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世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63,743元,及其中本金5 8,786 元部分自民國( 以下同)110 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世明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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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