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7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庭葳
黃德智
被 告 余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4日向原告申貸勞工紓困貸 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4日 起至112年6月4日止,借款期間第1年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本 金寬緩,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貸款利率 應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五百萬元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機動計息(目前為1.845%),並約 定第1年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惟本貸款補貼期間,若積欠 貸款本金達3個月,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情事時, 自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日起按上開利率計息,且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除債務人應清 償所欠債務外,另自應償日起至清償日止,一併償還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 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0年1月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經 主管機關補貼利息至110年2月4日止即停止補貼,故被告迄 今尚積欠本金100,000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 催討未果,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 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 、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 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 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復有明定。 ㈡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故對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即應視同自 認。前開事實復經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勞動部對受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借 款契約影本、「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 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 告函暨回執影本等件各1份為證(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 南小字第705號民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卷宗第8頁至第9頁 、第11頁、第12頁、第10頁、第13頁至第15頁),自堪認為 真實。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小額) 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按同法第436條之20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 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