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2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偉、林若餘、林荻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林荻程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繼承人姓名、住居所、戶籍謄本,並更正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 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及第3、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林荻程已於民國110年6月19日死 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按之前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