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汪宥羢即汪千又即汪珍妃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09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 萬6920元,及其中3 萬9355元自民國94年4 月2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