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莊佩賢
相 對 人 郭維義即發展五金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 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 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次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調解 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