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256號
TNEV,109,南簡,1256,2021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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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1256號
原 告 黃小玲

被 告 黃禾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
0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依下列所示之方法分割: ⒈編號⒈部分:分割後由被告取得。
⒉編號⒉部分:分割後由原告取得。
⒊編號⒊部分:分割後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保持共有。 ⒋編號⒋、⒌部分:分割後由兩造各分得2分之1。 ⒌編號⒍至所示部分: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各分得2 分之1
 ⒍編號部分:分割後由兩造各分得2分之1。  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8,157元 ㈡訴訟費用由兩造平均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然按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定有明文。次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㈠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判決如附表三編號⒈所示,嗣於民國 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追加兩造之父親黃文 香、母親黃孫碧月所遺之財產為分割遺產之標的,並於109 年10月19日以民事辯論狀(分割共有物)㈤追加如附表一編 號⒉所示之房屋及原告為該房屋已支付裝潢費用新臺幣(下 同)584,256元、編號⒊所示之土地、編號⒋至⒌所示之現金存 款、編號⒍至所示之股票、編號被告自黃文香所有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開元分行已領取之現金255,80



0元、黃孫碧月之喪葬費用228,920元,為分割遺產之標的, 並變更訴之聲明為如附表三編號⒉所示。
 ㈡其後原告復於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有關如附 表編號⒉所示房屋之裝潢費用、黃孫碧月喪葬費用部分之請 求,並變更訴之聲明為如附表三編號⒊所示。
㈢核原告所為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均應予准許。二、次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為前開聲明之擴張後,因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及第2項之範圍,本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然因兩 造已當庭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是本件仍行簡易訴訟 程序。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之父親黃文香於95年5月22日死亡、母親黃孫碧月於107 年8月2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又兩造均為被 繼承人黃文香、黃孫碧月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2分之1 ,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遺產協議,爰訴請依附表三編號⒊所 示之方式分割遺產。
 ㈡附表一編號⒈所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 系爭67號建物),如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07年11月29日 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一)所示編號甲部分應分歸原告 取得、編號乙部分應分歸被告取得:
  ⒈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原係訴外人黃添丁(1/2 )、黃東成(1/4)、黃文明黃文慶(1/4)所共有,其 中黃文明黃文慶黃文香之胞兄,黃文香當年購買黃東 成之土地持分後,直接於系爭665地號土地上興建系爭67 號建物,然因資金不足致遲未過戶,並以黃東成名義繳交 地價稅,歷經40餘年均無糾紛。嗣黃添丁提起分割共有物 訴訟後,系爭665地號土地由黃文明黃文慶後代繼承、 同段665-1地號土地由黃東成後代繼承,同段665-2地號土 地則為黃添丁所有(665-1、665-2地號土地均分割自665 地號土地而來)。
  ⒉系爭67號建物係兩造之父親黃文香所興建,並分為東西兩 棟,即如附圖所示編號甲、乙兩棟,各自有前後門、樓梯 ,僅2樓有二拱門相通,其中一拱門於被告結婚時已封閉 ,兩棟建物使用上可分割獨立,原告、被告分別居住於編 號甲、乙建物。嗣原告於107年5月間向銀行借款整修編號



乙部分建物(將相通部分砌牆隔開),並與母親黃孫碧月 同住於該部分建物,詎被告竟於原告開始裝潢後之107年7 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而取得編號乙部分建物所坐落之系爭 665-1地號土地,致原告失去本應由兩造共同繼承之土地 外,尚需將原本居住並花費百萬裝潢之編號乙部分建物拱 手讓與被告,被告顯係故意行為。
  ⒊惟原告鑑於被告既已於107年7月19日已因買賣而取得系爭6 7號建物中編號乙部分建物所坐落之系爭665-1地號土地, 且編號乙部分建物有63.32平方公尺,僅2.1平方公尺不在 被告所有之系爭665-1地號土地上,編號甲部分建物有55. 02平方公尺,亦僅4.38平方公尺為被告土地,是基於公平 、比例原則,系爭67號建物編號甲部分應分歸原告取得、 編號乙部分應分歸被告取得。
 ㈢附表一編號⒉所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下 稱系爭61巷7號建物),應分歸原告取得:
  ⒈系爭61巷7號建物為如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10年1月15日 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二)編號A所示、面積63.28平 方公尺之平房,與道路未相連,且需經蜿蜒曲折之小路始 能到達,被告自97年11月21日起未經原告同意即開始占用 、出租他人並獨自收取租金,迄至106年12月間因建物荒 廢、屋頂漏水、蛀蟲、屋外雜草叢生、淹水、惡臭沖天, 幾乎呈現廢墟之狀態,原告不捨才於106年12月19日借款 花費584,256元裝潢、整修系爭61巷7號建物,若無視原告 花在系爭61巷7號建物之金錢、心血而將該建物分歸兩造 共有,對原告顯失公平,是系爭61巷7號建物應分歸原告 所有。
  ⒉依被告主張之分割分案,被告分得臨路之系爭67號建物編 號甲、乙兩棟樓房,原告卻僅分得一間需經私人土地始能 到達之系爭61巷7號平房,對原告亦顯失公平而不可採。  ⒊又原告對系爭61巷7號建物依現況估價無意見。另原告對鑑 定報告關於系爭67號建物、61巷7號建物之價值應以第4頁 所載為依據亦無意見,且該鑑定報告雖無法完全呈現分割 標的物之實際價值,然為可盡快分割遺產以取得原告應有 之權利,原告同意鑑價結果。
 ㈣附表一編號⒊所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945地號土地),同意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
 ㈤附表一編號⒋、⒌所示之黃文香合庫銀行開元分行存款餘額54, 054元、黃孫碧月臺南市仁德區農會存款餘額8,081元,應由 兩造各分得2分之1。




 ㈥附表一編號⒍至所示之股票,原告同意變價分割後,由兩造 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割。  
 ㈦被告自黃文香所有合庫銀行開元分行已領取之現金255,800元 ,應由兩造各分得2分之1。 
 ㈧並聲明:求為判決如附表三編號⒊主文所示。二、被告之抗辯:
 ㈠被告同意分割被繼承人黃文香、黃孫碧月所遺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是本件屬於分割遺產之訴。
 ㈡附表一編號⒈所示系爭67號建物應全部分歸被告所有: ⒈系爭67號建物(未保存登記)係同一時間興建,結構同一 ,樑柱無法區分,在建築或物理學上無法斷然分割成如附 圖一所示編號甲、乙二部分。原告未經被告之同意,私自 僱工將中間通路封閉,並擅自將建物劃分成甲、乙二部分 ,危險又有安全疑慮。且若分割為不同人擁有甲、乙二部 分,將來要拆除重建時,若因梁柱同一,建築上無法斷然 拆除,又有一方不同意,必又生莫大爭議,無法解決紛爭 。
  ⒉如附圖一所示,系爭67號建物係坐落在系爭665-1、665地 號兩筆土地上,其中系爭665-1地號土地為被告所有,系 爭665地號土地為訴外人所有(非原告所有),是原告並 非系爭67號建物所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分割後縱有一部 分建物分歸原告,土地與建物不同歸於一人,將衍生更多 爭議,故系爭67號建物宜全部分歸於被告所有。  ⒊又系爭67號建物編號乙部分全部坐落於被告所有之系爭665 -1地號土地上,然系爭67號建物編號甲部分,亦有部分坐 落於被告所有之系爭665-1地號土地上,故不宜將編號甲 部分分歸原告所有,否則將使遺產分割後編號甲部分建物 因坐落於被告所有之系爭665-1地號土地上,侵害到被告 土地使用之權利,屆時被告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 原告拆屋還地,將致原告分得編號甲部分建物無法存續, 與分割取得之物應儘量無負擔為原則有違,故編號甲部分 建物分割予原告,並非適宜分割方案,不應採納,以免衍 生更多法律糾紛。
⒋為使土地與建物合併使用,以達物之使用經濟原則,系爭6 7號建物宜分歸被告所有,至原告因遺產分割不足部分, 被告願依鑑定結果補償原告(原告對鑑定報告關於系爭67 號建物、61巷7號建物之價值應以第4頁所載為依據無意見 ),原告並無損失。
 ㈢附表一編號⒉所示系爭61巷7號建物應全部分歸原告所有:原 告自陳其自106年12月19日開始裝修系爭61巷7號建物(未保



存登記),共計花費584,256元,目前已將系爭61巷7號建物 出租予房客收取租金,足證原告已花費款項裝修系爭61巷7 號建物並占用後出租收取租金,故系爭61巷7號建物分歸原 告所有,應屬可行。又被告主張系爭67號建物分歸被告所有 ,坐落系爭664地號土地上之系爭61巷7號建物分歸原告所有 ,分割後之價值不同部分業經以鑑價方式找補,原告並不吃 虧。
 ㈣附表一編號⒊所示系爭945地號土地,與臺南市仁德區長興二 街相鄰,目前為他人占用興建房屋,被告同意由兩造按原應 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㈤附表一編號⒋、⒌所示之黃文香合庫銀行開元分行存款餘額54, 054元、黃孫碧月臺南市仁德區農會存款餘額8,081元部分: 應由兩造各分得2分之1。
 ㈥附表一編號⒍至所示之股票部分:請求變價分割,並於變價 分割後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割。  
 ㈦被告自黃文香所有合庫銀行開元分行已領取之現金255,800元 部分:同意由兩造各分得2分之1。 
 ㈧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之父親黃文香於95年5月22日死亡、母親黃孫碧 月於107年8月2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 均為被繼承人黃文香、黃孫碧月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 2分之1,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遺產協議,且兩造就上開遺產 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 等事實,有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1075號判決、遺產稅財產 參考清單、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斟酌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 實堪認為實在。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 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 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 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 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文香、黃孫碧月之遺產,於法 自屬有據。
㈢兩造就系爭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為如何之分割,僅就其中 編號⒈所示房屋之分割方法有不同意見,其餘遺產之分割方 法,兩造並無不同意見,是本院審酌兩造應繼分之比例、使



用現狀、經濟效益及兩造之意願等情,認被告主張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分割方案較符合系爭遺產之整體經濟效能,並兼 顧共有人之利益,爰採為本件之分割方法。茲就系爭遺產之 分割方案審酌如下:
  ⒈附表一編號⒈所示系爭67號房屋部分:   ⑴附圖所示乙部分建物:兩造均同意如附圖所示乙部分建 物分割後由被告取得,且該部分建物係坐落在被告所有 之同段665-1地號土地,是該部分建物分割後由被告取 得,應屬妥適。
   ⑵附圖所示甲部分建物:就附圖所示甲部分建物分割後應 由何人取得,兩造有不同意之意見,本院審酌附圖所示 甲部分建物,有部分建物(面積4.38平方公尺)坐落在 被告所有同段665-1地號土地上,且該甲、乙建物係同 時建築,於使用上雖可強分為二,然甲、乙建物係使用 共同牆壁,各該房屋所有人間於使用上勢必有利害關係 ,為免日後爭執之產生,及考慮分割後之產權獨立清楚 ,本院認該甲部分之建物於分割後宜由被告取得。寈  ⒉附表一編號⒉所示系爭61巷7號建物部分:兩造均同意分割 後由原告取得。
  ⒊附表一編號⒊所示系爭945地號土地部分:該土地與臺南市 仁德區長興二街相鄰,目前為他人占用興建房屋,兩造均 同意分割後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保持共有,於法亦無不合 。
  ⒋附表一編號⒋、⒌所示之黃文香合庫銀行開元分行存款餘額5 4,054元、黃孫碧月臺南市仁德區農會存款餘額8,081元部 分:兩造均同意分割後由兩造各分得2分之1。  ⒌附表一編號⒍至所示之股票部分: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 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 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 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惟如分配 原物有困難時,則應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51年台上字第271號裁判 意旨參照):系爭股票之市價並不相同,是兩造請求變價 分割,並於變價分割後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取得,亦屬公 平妥適。  
  ⒍被告自黃文香所有合庫銀行開元分行已領取之現金255,80 0元部分:兩造均同意分割後由兩造各分得2分之1。  ⒎又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 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 4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金錢補償,係指依原物之市場



交易價格予以補償而言。依前所述,本院雖認系爭兩房屋 應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然因該分割方案,各共有人並 未依應繼分比例取得,是分割後各共有人應如何補償乙節 ,業經本院指定玉山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為鑑定人,並經 鑑定人鑑定後認如依主文第1項所示之方案分割系爭兩房 屋,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558,157元,此有該報告書 (第4頁)在卷可憑,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本院審酌系 爭房屋之價格、目前之經濟景氣及前開鑑定報告之意見, 認依主文所第1項所示之方案分割系爭房屋,被告應給付 原告558,157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兩造並無不分割之特約,又無不能分割 之情事,既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可信,是原告訴請裁判分 割系爭遺產,於法自無不合。本院審酌兩造之應繼分之比例 及系爭遺產之使用現狀、經濟效益及兩造之意願等情,認被 告所主張如主文所示之分割方案符合公平原則,並兼顧共有 人之利益,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 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分割共 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乃由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案較 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 之分割方法。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因兩造均獲得利益, 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本院認為顯失公平,爰依兩造獲得 之利益及就系爭遺產應繼分之比例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判 決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權利範圍 財產金額或股票價值 ⒈ 房屋 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 全部 ⒉ 房屋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 全部 ⒊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 ⒋ 現金 黃文香合庫銀行開元分行存款餘額 54,054元 54,054元 ⒌ 現金 黃孫碧月臺南市仁德區農會存款餘額 8,081元 8,081元 現金金額合計 62,134元 ⒍ 股票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540元 ⒎ 股票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20元 ⒏ 股票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20元 ⒐ 股票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470元 ⒑ 股票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60元 ⒒ 股票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400元 ⒓ 股票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840元 ⒔ 股票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元 ⒕ 股票 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720元 ⒖ 股票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1,920元 ⒗ 股票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60元 ⒘ 股票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260元 ⒙ 股票 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420元 ⒚ 股票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30元 ⒛ 股票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4,880元  股票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3,630元  股票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200元  股票 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70元  股票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790元  股票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0元  股票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00元  股票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6,150元 股票價值合計 71,700元  現金 被告自黃文香所有之合庫銀行開元分 行已領取之現金255,800元 255,800元
附表二:遺產分配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⒈ 原告黃小玲 1/2 ⒉ 被告黃禾一 1/2




附表三:原告訴之聲明 編號 訴之聲明內容 ⒈ 一、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有東西2棟,應予分割,其中西棟分割為原告所有,東棟分割為被告所有。 ⒉ 一、房屋  ㈠請求判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有東西2棟,應予分割,其中西棟分割為原告所有,東棟分割為被告所有,差額部分依2分之1找補。  ㈡臺市○○區○○○街00巷0號,原告支付裝潢費用584,256元,應由被告支付原告292,128元後,各2分之1。 二、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各2分之1。 三、現金  ㈠被領走部分:被告自父親黃文香合庫銀行開元分行領走255,800元,被告應返還原告127,900元。  ㈡現有存摺:父親黃文香合庫銀行開元分行存款54,054元,母親黃孫碧月臺南市歸仁區農會8,081元;各2分之。 四、股票各2分之1。 五、母親黃孫碧月喪葬費用228,920元,由原告全額支付,應由被告償還原告114,460元。   ⒊ 一、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現金存款及股票與被告已領取現金255,800元。 二、不動產之分割方式,系爭67號建物由原告分得如附圖一所示編號甲部分,被告分得編號乙部分;系爭61巷7號建物分歸原告所有;系爭945地號土地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三、系爭現金存款及被告已領取之現金由兩造各分得2分之1。 四、系爭股票變價後,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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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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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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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