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粟振庭(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書狀應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並繳納裁 判費,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行政訴訟狀漏未簽章,亦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 第556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6月23 日以110年度訴字第58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 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