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原住民黨
代 表 人 伊掃魯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
處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1
10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246條第1項規 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民國110年7月9日110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已於110年 7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本院卷第163頁 )。上訴之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 日,算至110年8月10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1 0年8月11日始以高等行政訴訟狀提起上訴(見其上所蓋本院 收文日期章),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 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