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杰(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黃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以109年勞裁字第20 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確認 原告違反民國107年1月30日調解成立的協議第1條、第2條, 逕於109年3月17日起進用外包人員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 條第1項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
三、原告不服上開裁決結果,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 上開裁決決定。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的起訴有理由, 則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的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 工會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