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10年度,68號
TPBA,110,聲,68,2021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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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本院11
0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64條: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及第271條:「……應為抗告而誤
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等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依
同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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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