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896號
TPBA,108,訴,1896,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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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96號
110年8月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鍾權煥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鍾若琪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青慧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楊梅區四維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沈樹林(校長)

訴訟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原告不服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8年10
月8日府法訴字第10802382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原告原為被告教師兼任三年孝班導師,該班A生(姓名年籍 詳卷)的父親(姓名詳卷)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向被告檢舉 ,指稱原告於106年12月18日第7節課,以掃把柄自A生胯下 穿過並舉高(下稱系爭行為),造成A生心理創傷及夜間尿 床等情(下稱系爭體罰事件),經被告所屬教師評審委員會 (下稱教評會)決議原告之行為該當處分時即108年6月5日 修正公布、109年6月30日施行前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 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規定,應予 解聘,經函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被告以107年10月2 3日維小人字第1070006956號函將原告予以解聘(下稱前解 聘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桃園市政府以108年2 月20日府法訴字第1070329627號訴願決定書(下稱前訴願決 定),以被告未盡調查義務等理由,撤銷前解聘處分,並命 被告於6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遂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下稱處理不適任教師應行注 意事項)第3點規定,成立調查小組,對A生、A生之母及原 告進行訪談,並對四年孝班(原三年孝班)全體學生進行問 卷訪談,審酌各項證據資料後,於108年5月29日提出調查報



告(下稱系爭調查報告),認定原告對A生體罰事件成立, 且對A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被告並於同日召開107學年度第 16次教評會,決議通過該調查報告,復於108年6月6日召開1 07學年度第17次教評會,決議原告構成行為時教師法第14條 第1項第12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 規定,予以解聘,並自107年10月24日生效,嗣以108年6月1 0日維小人字第1080003978號函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准( 下稱被告108年6月10日函),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108年6月 17日桃教小字第108009737號函准予核定(下稱桃園市政府 教育局108年6月17日函),被告爰以108年6月18日維小人字 第1080004277號函,通知原告解聘案業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核准,並自107年10月24日起解聘生效(下稱原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桃園市政府以108年10月8日府法訴字 第1080238253號訴願決定駁回(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仍不 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被告違法拒絕原告閱卷之申請,嗣受理訴願機關即桃園市政 府亦限制原告閱覽訴訟卷宗的權利,未完整提供系爭調查報 告、A生之診斷證明書、被告對學生之問卷及訪談報告等與 本件基礎事實相關證物予原告閱覽,有礙原告充分陳述意見 ,無異實質剝奪原告之訴訟權,自非適法。
⒉A生過去即有諸多違常行為,諸如:在同學面前脫褲子、玩 弄下體、與同學打架等,原告身為A生的導師,有義務對A生 的脫序行為加以勸導及管教。事發當時接近下課時間,A生 躁動不安,不願就坐,已影響其他學生,原告要求其就坐未 果,為維持課堂秩序,遂以平時教學中用以指畫黑板之教具 長棍,使A生以騎掃帚的遊戲方式,引導A生回座,過程中有 注意A生的安全,並無任何體罰或霸凌A生之意圖及行為,亦 未使A生身體上或心理上受侵害,應屬管教A生過程中而生之 「肢體接觸」,而非「體罰」或「霸凌」行為。況依被告於 訴願階段之答辯狀及系爭調查報告所述,A生患有亞斯伯格 症,並於事發前之106年11月16日即在看心理諮商師,且A生 的家長何以遲至事發後3個多月之108年4月2日始帶A生就醫 ,則A生之心理創傷及夜間尿床是否與原告上開管教行為有 關,亦屬可疑。
⒊縱認原告之系爭行為涉及「不當管教」,亦與處分時教師法 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要件有間,被告既已於107年8月3 0日召開106學年度考績考核會(下稱考核會),對原告作成 「留支原薪」之懲處,自不得再對原告作成解聘之原處分。



況調查小組的問卷充滿誘導性及暗示性,受訪學生當下能否 依其自由意志回答,亦屬有疑。又被告作成前處分時,即因 受A生家長聯手人本教育基金會施壓,而作成解聘之處分, 前訴願決定撤銷前處分後,被告雖重啟調查,但體罰之調查 小組對原告進行訪談時,態度極為偏頗且不友善,被告及受 理訴願機關,亦未就原告主張有利之證據詳盡調查,並未敘 明不採之理由,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37條及訴願法 第67條規定之違法。
⒋系爭體罰事件發生後,學生家長○○○主動發起連署,聲援 原告的家長多達14位,這些家長均瞭解A生在班上之行為、 態度,及原告所採取管教方式之初衷,教評會委員○○○亦 因不堪A生母親「師師相護」之指控,而迴避不出席教評會 ,益證原處分認定原告有體罰行為與事實不符,且剝奪原告 之工作權,違反比例原則及最後手段性原則;另教評會就原 告與同校乙師(姓名詳卷)不當管教行為之處理標準寬嚴不 一,亦違反平等原則。
㈡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體罰之調查小組及教評會於作成決議前,均已給予原告充分 陳述意見之程序保障,因系爭調查報告及A生之診斷證明書 、被告對學生之問卷及訪談報告等,因有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第2項第1款「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第 3款「個人隱私」所定之情形,不屬於原告得閱卷之範圍, 故被告及受理訴願機關拒絕及限制原告閱卷,於法有據。 ⒉依系爭調查報告對原告、A生、A生母親之訪談紀錄,及調查 小組取得原三年孝班22名學生中20名家長同意,製作問卷請 22名同意填寫問卷之學生作答,問卷題目均採簡略概括性提 示,其目的僅在喚起學生記憶,且學生就問卷所詢事項,均 係自由書寫,不知道即不予回答,顯係出於自由意志、自行 判斷而為陳述,並無任何不當誘導。而依問卷結果,原告確 有將掃把柄置於A生兩腿間,並將掃把柄抬起之體罰行為, 而原告之系爭行為,致A生有生殖器疼痛、排尿困難、夜間 尿床及心理壓力,亦有A生、A生母親之訪談紀錄、國立臺灣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108年5月18日診斷證 明書可佐,被告已盡調查之能事,並於訴願答辯書補充原處 分憑以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訴願決定亦予說明原告聲請 調查證據不予調查之理由,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 37條及訴願法第67條規定之可言。至於新聞媒體或人本教育 基金會以何方式報導或表達立場,被告本無從置喙,被告係



依調查結果作成原處分,原告稱被告預設立場,原處分經特 定人士操弄,均屬原告臆測之詞。另○○○老師係因其前曾 參與評估A生是否有晤談需要之前階段程序,自認就本案不 適合出席教評會,原告指稱其係受A生母親之指控及施壓始 未出席,亦與事實不符。
⒊原告之系爭行為經考核會依處分時即102年12月20日修正發 布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稱成績考 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原告留支原薪之處分 ;同時,因原告之系爭行為符合處分時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第12款規定要件,教評會決議予以解聘,二者審議之具體事 件不同,適用法規亦異,並無重複處罰之情事。 ⒋原告既擔任A生導師,明知A生僅為國小三年級幼童,尚在成 長與學習摸索階段,縱因原告主觀上認定A生不易調教,仍 應以耐心及愛心盡力關懷輔導,給予協助與溫暖,以保障其 學習權及受教權,倘輔導A生確有困難,亦應尋求學校或其 他專業協助,改善A生學習狀況及身心發展,而非以體罰手 段回應。況原告之系爭行為,已逾越合理輔導及管教範疇, 致A生身心受侵害,違反教師義務明確,且原告迄今仍認自 己與學生約定,類似制定班規、班級經營之方式,才採取打 手心、鐵尺彈額頭等管教措施,甚至堅稱系爭行為屬合法之 管教學生行為,足見原告偏差之教育觀念仍未改正,自難期 原告日後會以正向管教之教育觀念輔導教育學生,且查無原 告所稱就同校教師不當管教事件處理輕重失衡之情事,故被 告依處分時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予以解聘,核與 比例原則及最後手段性原則無違;又經被告查證結果,同校 乙師並無原告所述之不當管教行為,教評會亦無原告所稱標 準不一,違反平等原則之情形。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㈠原處分認定原告有處分時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體罰 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是否違誤? ㈡原處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及平等原則? ㈢被告於原處分作成前之調查程序及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否 准及限制原告閱卷,是否違法?
㈣原處分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五、本院的判斷:
㈠前提事實:
上開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前訴願 決定(原證1)、被告108年6月10日函(乙證9)、桃園市政 府教育局108年6月17日函(乙證10)、原處分(原證3)、



訴願決定(原證4)可查,堪信為真。
㈡原處分認定原告有處分時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體罰 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並無違誤: ⒈應適用的法令及法理說明:
⑴教育基本法第3條規定:「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 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 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第 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 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 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⑵處分時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規定:「(第1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第2項)教師有前項第12款至第14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3分 之2以上之審議通過;……。」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14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⑶處分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輔 導與管教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 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 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 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第4點第2款、第5款規定:「本注意事項所列 名詞定義如下:……㈡管教:指教師基於第10點之目的,對 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 或個別處置。……㈤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 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 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 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第38點規定 :「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第42點第3項規定:「教師違反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 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⑷處理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學校教師有疑 似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 嚴重侵害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㈠察覺期:⒈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 後48小時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



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向主 管機關通報。⒉前目調查小組由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 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調查時 並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相關人員意見。⒊調查期程以14日 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30日。㈡評議期: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應於5日內提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 ,於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 之日起10日內,檢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 料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
⑸由上述規定可知,為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 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避免校園體罰造成學生身心之侵害,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教師聘任後, 如有體罰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學校查證屬實,並 經教評會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3分之2以上之審議 通過,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⒉原告原為被告教師兼任三年孝班導師,該班A生的父親於107 年4月23日向被告檢舉系爭體罰事件,被告於前解聘處分遭 前訴願決定撤銷後,乃重啟調查程序,由校內教師會代表○ ○○、家長會代表○○○及教務主任○○○,及邀請校外桃 園市○○國小校長○○○及○○律師,計5人,共組體罰調 查小組等情,有A生父親107年4月23日檢舉書(訴願決定卷 第108-110頁)、體罰調查小組委員名冊(本院卷一第503頁 )可稽,足見調查小組之組成,符合前述處理不適任教師應 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1款之規定。
⒊體罰調查小組之調查程序如下:
⑴原告於108年5月8日接受體罰調查小組訪談,其陳述摘要如 下(本院卷一第274-276、331-351頁): ①我的管教方式包括獎勵、禁止下課、抄課文等。106年12月1 8日第7節課通常是檢討,可能是學生離開座位,我要勸導他 回座位,因為之前家長對於肢體接觸有意見,所以我用教鞭 用遊戲的方式引導,教具是我平常國字書空的教具,棍子有 接觸到A生身體。我了解A生有一些問題,也盡力幫助他。我 的意見陳述書內有說,我有跟小朋友約定,譬如3次作業沒 交用尺彈一下額頭,類似綜藝節目;在處理學生偷竊的時候 ,我有打過學生手心。
②我認為A生的違常行為,可以詢問其他科任老師,也可以詢 問其他學生及家長,對於我經營班級的看法;也可以詢問班 上其他小朋友,當時的狀況是如何,詢問其他科任老師,A



生平常在上課時候的狀況。
③106年12月18日第7節,我是用棍子引導A生回位子坐好,我 事後覺得這個行為不太符合教師專業,單純是因為避免跟學 生有肢體接觸。打手心、鐵尺彈額頭的方式,譬如像是綜藝 節目,和學生約定作業要準時交,類似制定班規、班級經營 的方式。
④A生手臂上的瘀青是我把他們拉開時造成,但其他部分的瘀 青可能是A生和其他學生有拉扯,因為A生常常會跟其他學生 碰撞,班上同學可以證明,我有跟A生父親解釋過。我不知 道他為什麼4個月之後才投訴我,106年12月到他轉學之間也 沒發生什麼事。A生會在教室內脫褲子、跑進女廁、和同學 互抓下體等,A生手臂上瘀青以外的傷,我不確定是否跟其 他同學互相造成的,同學互相拉扯過程中,我有把他們拉開 。
⑤A生的位置在第1排中間,也就是講桌前的位子,當天他跑到 桌子後面並且背對我,我希望他坐好準備放學,才使用教具 引導他回去坐好,當下我不記得其他學生有在笑,我事後覺 得我這樣做不太好,我也有想過可能會造成A生受傷。 ⑵A生母親於108年5月23日接受體罰調查小組訪談,其陳述摘 要如下(本院卷一第271-274頁):
①因為原告跟我說A生可能有一些問題,我擔心是亞斯伯格症 ,我有請教本校的特教老師,我在106年11月16日,有帶A生 到草屯衛生所找心理諮商師,A生諮商完之後,心理諮商師 有跟我說:孩子在學校有一些事情隱瞞不想講。後來我發現 我們開車從臺中回桃園的時候,A生會哭,並且說不想回來 ,而且晚上睡覺有磨牙的情況發生。
②A生有跟我說,原告會用棍子打他、把桌子踢掉、用鐵尺彈 額頭等,但是被處罰的當天,他回家不敢跟我說,因為他覺 得我去反應後,他會再被處罰。我也在本校任職,我會開車 帶A生上學,我的車開進學校,A生下車後走樓梯到教室,我 觀察到他走樓梯走得很慢,他跟我說他不想這麼快進教室。 ③106年12月18日A生回家跟我說,下體會痛,我以為是洗澡太 熱造成,便叫他調低溫度,並且早點休息,隔天再觀查情況 。在學校時,因為他的生殖器不舒服,他手伸進褲子調整生 殖器的位置,被同學告狀而送到學務處。我問他為什麼痛, 要不要看醫生,他說:「不用、不用,不要再問我。」就我 所知,A生在學校幾乎每天都被處罰,因為孝班的孩子到我 的辦公室跟我說的,也有孩子說原告是站在管秩序的立場, 所以原告的作為是對的。原告有跟我說,體罰是紅線,他沒 有體罰,我的孩子有一些問題,請我管教等。




④106年12月18日當天發生之情形,是隔年4月份我跟A生聊起 幼兒園其他老師的時候,A生問我:「原告弄我雞雞是對的 嗎?」我問怎麼用你雞雞?A生說,老師拿木棍穿過下體並 抬起,然後給全班同學笑。我以為A生之前提到的體罰,只 是打手心、戳臉等等,我問A生臉上、肩膀上的傷也是原告 造成的嗎?A生說對,但那個時候不能講。臉上的傷是原告 用雙手指尖戳臉頰、肩膀上的傷是原告用力捏的。A生從小 學開始就不曾尿床,但是106年12月18日後他有尿床、尿不 出來的情況,直到性平訪談之後,尿床才有減緩的情況。A 生有反應雞雞疼痛,我看到龜頭睪丸的地方有發紅、尿不 出來,我以為是洗澡水太燙,我跟A生說把洗澡水溫度調低 ,等到有尿意的時候再去尿。
⑤我問A生:「老師(指原告,下同)怎麼用你雞雞?」A生示 範當下情況給我看,我再問:「你會痛嗎?你怎麼沒有跟老 師講?老師為什麼用你?」他說:「有人跟老師告狀我打躲 避球不遵守規則,當下我覺得雞雞很痛,大家都在笑我,我 覺得很丟臉。」106年12月21日,A生因為覺得雞雞疼痛,把 手伸進褲子要調整生殖器位置,然後A生就被帶到學務處。 ⑥我問A生:「那你喜歡這個學校嗎?」他說:「不喜歡,不 喜歡老師,因為不知道他什麼時候會打我,我想回家。」當 我們接近A生的時候,他的手會遮掩一下,我問A生為什麼這 樣?A生說:「因為老師拿棍子走過來,我又要被打了。」A 生有這些反應之後,我問A生:「你想要轉學嗎?」他說, 如果轉學可以不要這樣被打的話,他就轉學,後來我就幫A 生辦理轉學。後來A生之所以願意在107年4月跟我說這些事 情,是因為確定他不會再回到被告學校。
⑦目前我帶A生到臺大醫院看兒童心智科,醫生說:「若老師 有這種行為,孩子一定會有急性壓力等心理影響。」我帶A 生去臺大醫院作心理衡鑑,也是想知道孩子心理傷害評估, 讓他接受心理治療,臺大醫院會作出A生的心理衡鑑報告, 我願意提供給體罰調查小組做為參考。
⑶A生於108年5月27日接受調查小組訪談時,其陳述摘要如下 (本院卷一第268-270頁):
①原告在三年孝班時會用竹棍子或是掃把柄打手心、用鐵尺彈 額頭、用力按壓我的肩膀、用手指戳進臉頰,被處罰的當下 我感到不舒服、會痛,因為我走路撞到別人或是跟同學講話 。我走路常常會撞到別人,我有去看醫生,醫生說是扁平足 。原告處罰我的時候,我覺得痛、不舒服,想要趕快回家, 這樣就不會再碰到原告;隔天上學時,我會慢慢的走進教室 ,因為我不想進教室。我幾乎每一天都會被原告處罰1-2次



。原告曾經拿竹棍子把我抬起來,因為我打躲避球沒有傳給 別人,原告用木棍放在我雞雞下方,把我抬起來(A生示範 動作:原告以掃把柄置於A生雙腿間,並以雙手持掃把柄兩 端抬起),大概有會議桌這磨高(約成人腰部高度),我兩 腳都碰不到地,然後我就抓住棍子,抬高大概持續1分鐘。 棍子有碰到我的蛋蛋和小鳥,蛋蛋和小鳥都會痛,而且同學 都在看,也在笑,我會覺得害羞、不舒服、想要逃離現場。 ②本來我上小學之後就不會尿床了,但是被用過之後就尿床, 一週大概3-4次,轉學之後才沒有尿床。我尿床的那段時間 ,有時候會夢到原告,他坐在位子上無緣無故說我,我想說 他怎麼會在那裡,很想趁他不注意趕快離開,我怕他又把我 攔下來打我。
③被原告抬起來之前就常被他處罰,抬起來之後我就更不想上 學了。被原告抬起來之後,我覺得雞雞會痛,而且尿尿很慢 需要花時間慢慢的尿,在家裡需要花5-10分鐘才尿得出來, 如果在學校下課時間尿不出來,只好憋到下一節下課才尿, 在家也會尿不出來。
④我覺得我尿不出來跟原告把我抬起來有關係,因為用之前都 是還好的,很正常的,弄了之後尿尿就不正常,我覺得是原 告造成的。我小鳥痛的時候,我會仲手進褲子裡調整,因為 會黏到,撥開就比較不痛。
⑤我在轉學之後才敢跟媽媽講我被打,因為原告說如果跟媽媽 講,隔天他就會繼續打。轉學後我在其他國小,心裡不會害 怕,比較放鬆了。尿不出來、尿床的情況在我轉學之後就比 較好了,之後我才敢跟媽媽講說原告有體罰。
⑥孝班學生幾乎全班都被原告打過,我和其他兩個同學常常被 打。原告會對著全班說,如果回家跟爸爸媽媽講,老師會再 打。
⑷調查小組徵得四年孝班(原三年孝班)22位學生中,其中20 位家長同意,針對該20位學生進行問卷訪談(本院卷一第49 1、509-513、515-519頁):
①108年5月13日問卷提問及答案彙整如下(本院卷一第591-63 3頁):
1.甲師在擔任你們三年孝班導師的時候有沒有處罰過你? 有:12人,沒有:8人
2.為什麼老師會處罰你?
沒家長簽名;做錯;因為不乖;沒交考卷(沒簽名);上課 晚到;跟同舉打鬧:上課吵鬧或沒寫功課;沒交功課;忘記 帶作業;不乖;上課遲到;沒寫作業;聯絡簿沒簽名;因為 沒有做打掃工作,在外面玩。




3.原告用什麼方式處罰你?
用鐵尺彈額頭:拿竹子打手心;忘記了;長竹子;拿木棍打 ;體罰或罵;打手心;用鐵尺;竹子打;用尺打頭;用竹子 (掃把桿)打手。
4.你被甲師處罰過幾次?
1-2次:6人;3-5次:2人;5-10次:1人;超過10次:3人。 5.被原告處罰後,你有沒有受傷?
有:2人;沒有:10人。
6.你心裡有沒有感到不舒服或是害怕?
有:3人;沒有:9人。
7.原告擔任你們班導師的時候,你有沒有看到或聽到有其他的 同學被原告處罰?
有:18人;沒有:2人
8.你知道原告為什麼要處罰他(其他同學)嗎? 知道:11人;不知道:8人;沒有回答:1人° 9.原告都用什麼方式處罰他(其他同學)?
用鐵尺彈額頭;用竹手打;打手心;忘記了;用打的;用東 西打;用木棍打;掃把柄打手心;鐵尺;用尺打頭;用竹子
10.你知道他(其他同學)被處罰幾次嗎?
1-2次:5人;3-5次:7人;5-10次:2人;超過10次:4人; 沒有回答:2人。
11.你知道那些被原告處罰的學生有沒有受傷? 有受傷:1人;沒有受傷:5人;不知道:14人。 12.被原告處罰的同學會被其他的人取笑嗎? 會:9人;不會:11人。
13.被原告處罰的同學有沒有表現出覺得要臉或心情不好的樣子 ?
有:10人;沒有:10人。
14.你還記得你以前有一個同學叫A生嗎?
記得:20人。
15.你有沒有看過或聽過原告用壞掉的掃把柄,放在A生的兩腳 中間,然後用掃把柄把A生抬起來?
有:9人;沒有:11人。
16.你知道原告為什麼要這樣做嗎?
知道:8人;不知道:11人;沒有回答:1人。 17.如果A生是因為不守秩序被處罰,你覺得原告這樣做適當嗎 ?
適當:4人;不適當:15人;沒有回答:1人。 18.原告沒有擔任你們的班級導師後,他還有沒有找過你或是你



的其他家人講過話?
有:10人;沒有:10人。
19.如果有的話,原告找你或你的家人討論什麼事情? 老師問我,有沒有用東西打A生;問我們他為什麼被罵跟打 ;我們希不希望老師回來;A生當時會痛嗎;以前的事;討 論關於教育局處理程序錯誤的問題;關於A生的事。 ②108年5月27日再針對108年5月13日問卷第15題當場有觀察到 原告對A生體罰行為之9位學生,進行第2次問卷調查,問卷 提問及答案彙整如下(本院卷一第635-667頁): 1.請你回憶一下並且敘述「原告用壞掉的掃把柄,放在A生的 兩腳中間,然後用掃把柄把A生抬起來」發生的時間、地點 、A生當下的反應。
上課時,教室前面,忘了;三年級上學期的我們的教室的前 面,因為大家也在笑表情是一直笑;上課三年級上學期,國 語課,教室裡的白板前而,一直在笑;上課,教室前,跟大 家一起笑;三年級上學期,在教室的前面,反應不知道;三 年級(最後一節),教室內的左邊的木板地,嘴巴開開的; ;三上級教室前面,沒反應;三年級三上學期,上課的時候 ,在木地板,在笑。
2.原告這樣做的原因是?
做錯事情;做錯事情,被其他同學告狀;A生在男廁尿在地 上被同學告狀;好像是去女廁或罰站時脫褲子;在罰站時, 把褲子脫下來;他在全班罰站的時候把褲子脫下來;他上廁 所好像沒穿好褲子就走出來;可能是他上課不乖、進女廁、 玩。
3.這件事情發生過後,A生有跟你說他的感覺嗎?你有觀察到A 生有什麼情緒或是反應嗎?
管他的;沒有跟我說,他感覺很痛,他摸他很痛的地方;沒 有,一直在笑,做怪動作處法(罰)後;沒有,和大家一起 笑,每次他被打都一直在做怪動作沒有,表情一直笑,處罰 後做怪動作;之後就一直在笑,一直甩手,還說很爽不痛不 癢;他的反應不正經又一直在笑;沒有,在笑,做怪動作, 翻白眼,說很爽。
4.你知道或看到A生平常有被原告打嗎?被老師打的頻率?若 有,你有觀察到A生平常被老師打後,有什麼情緒或是反應 嗎?
有,一天2、3次,沒有;知道,一天2次到3次;有時候,一 天1、2次,一週2、3次,無表情;有,一週1-2次,一直在 笑還說:「好爽喔!」;有,一週3次,呈現不痛不癢,無所 謂;知道,一週平均2-3次,無所謂;有,一天2、3次,沒



有特殊表情,無所謂;有,一直在笑,一週10-15次。 ③觀之調查小組所設計之上開問卷,係採簡略之提示性或開放 性問題,其目的僅止於喚起學生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 ,此由學生依其記憶及觀察作答,故自由回答之內容不盡相 同,且對不知道或不復記憶者,即直接填寫:「不知道」、 「忘(記)了」,或空白未作答即明。且經本院會同兩造當 庭勘驗原三年孝班學生填寫第1次問卷錄影畫面結果,當時 學生係採間隔方式就坐,在場之2位被告人員,亦僅向學生 說明填寫問卷之原因、用意、填寫時應注意事項及保密要求 ,並給予填寫問卷之必要協助,諸如:提供原子筆、不慎寫 錯時提供新的問卷、提醒填寫日期、時間及姓名,並於確認 學生均能理解題意後,才請學生開始填寫,且給予學生充分 的時間填寫,並無催促之情,且俟全員填寫完畢後,方逐一 回收問卷等情(本院卷一第669-677、683、685-725頁)。 足認上開問卷係由學生就其自身經歷而為陳述,學生亦係出 於自由意志、自行判斷回答,並無任何遭不當誘導、暗示, 或因誤解題意或出於心理壓力等因素,致影響其等陳述之真 實性。況依原告提出之原三年孝班班網相片、親師溝通回條 、師生互動小卡(原處分卷第264-269、282-282頁)顯示, 該班學生與原告之感情融洽,衡情亦無故意為不實或不利於 原告陳述之必要,故原三年孝班學生所為問卷之書面陳述, 應堪採信。是原告質疑上開問卷充滿誘導性及暗示性,受訪 學生當下不能依其自由意志回答,即乏所據。
⒋綜上訪談及問卷之內容可知:
⑴A生陳述其在三年孝班會因走路撞到別人或跟同學講話,而 遭原告以竹棍或掃把柄打手心、用鐵尺彈額頭等方式處罰, 原告並告知其若跟母親講,隔天會繼續打等語。而原告亦陳 述其有跟原三年孝班學生約定,類似制定班規、班級經營的 方式,譬如3次作業沒交用尺彈一下額頭,類似綜藝節目; 在處理學生偷竊的時候,有打過學生手心等語。又依原三年 孝班學生問卷訪談結果,有12人曾遭原告體罰過,有18人曾 聽聞或目睹原告施以體罰,體罰原因包括:家長未簽名、做 錯、不乖、沒交考卷(沒簽名)、上課晚到、跟同學打鬧、 沒交功課、聯絡簿沒簽名、因為沒有做打掃工作,在外面玩 ;體罰方式則為以鐵尺彈額頭、拿竹子或木棍打手心等。足 見原告在原三年孝班對學生之過錯行為,慣常以「鐵尺彈額 頭」、「竹子或木棍打手心」等體罰方式處罰。 ⑵A生陳述其因打躲避球沒有傳給別人,原告以掃把柄置於其 雙腿間,並以雙手持掃把柄兩端抬起,抬至約成人腰部高度 ,持續約1分鐘,其兩腳碰不到地,其就抓住棍子,掃把柄



碰觸並壓迫其生殖器,其感到生殖器疼痛,全班同學見狀都 在笑,其感到難為情並想逃離現場等語。原告亦陳述106年1 2月18日下午第7節課下課前5分鐘,因A生自其位於講桌前第 1排中間之座位離開,其要勸導A生回座,因之前家長對於肢 體接觸有意見,故以教鞭即平常國字書空的教具棍子,以遊 戲的方式引導其回座,棍子有接觸到A生身體,其也有想過 可能會造成A生受傷等語。又依原三年孝班學生問卷訪談結 果,有9位同學看過或聽過原告於106年12月18日第7節課上 課時,A生因做錯事情或不乖,原告在白板前,以掃把柄置 於A生兩腿間,並將掃把柄抬高等情。足見原告確於106年12 月18日下午第7節課下課前,有將類似掃把柄之長棍置於A生 兩腿間且抬起之行為,長棍並碰觸到A生之身體,原告亦預 見可能因此使A生受傷。
⒌再依A生母親所述,其聽孝班的孩子說,A生在學校幾乎每天 都被處罰,於106年12月18日A生回家告知下體會痛,但不願 說明原因,且A生從小學開始就不曾尿床,但106年12月18日 後有尿床、尿不出來,晚上睡覺也有磨牙的情況發生,且其 帶A生上學時,亦觀察到A生走樓梯到教室很慢,A生表示不 想這麼快進教室。其察覺A生有這些反應之後,詢問A生是否 想轉學,A生表示如果轉學可以不要這樣被打的話,他就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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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