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7年度,71號
TPBA,107,訴更一,71,2021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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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1號
原 告 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廸立(董事長)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姿妙(縣長)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
複 代理 人 丁嘉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陳金德,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林姿妙,據變 更後代表人林姿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二、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 準用。
三、本院前以兩造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之 裁判,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50號判決發回意旨, 認民間機構有促參法第52條第1項情事,經主辦機關通知民 間機構中止或停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者,主辦機關認為必要 時得作成強制接管營運之處分,依促參法第53條第2項之規 定,係以被告業經「合法終止」於民國101年8月1日與原告 簽訂「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營運移轉(OT )案投資契約」(下稱系爭投資契約)為要件,故被告105 年8月18日府旅規字第1050136836號行政處分書(下稱原處 分)是否合法,係以被告業經「合法終止」系爭投資契約為 前提要件。而被告是否合法終止系爭投資契約,原告曾向中 華民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嗣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0 7年2月9日作成106仲聲和字第008號仲裁判斷書(下稱系爭 仲裁判斷)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系爭投資契約關係存在。惟被 告不服系爭仲裁判斷,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撤銷系爭仲裁判斷 ,現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仲訴字第1號民事事件審 理中,則本件被告是否「合法終止」系爭投資契約之情事, 尚須以上開民事事件確定判決結果為憑,乃裁定在該民事訴 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四、茲上開民事訴訟事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仲訴 字第1號民事判決駁回被告之起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字第86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



。被告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 1224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業已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及 裁定附卷可參,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 年度仲訴字第1號民事卷宗全卷(含歷審卷)查明屬實。是 本件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 裁定。
五、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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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