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1273號
TPEV,110,北補,1273,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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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273號
原 告 郭仁貴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江岱蓉律師
被 告 蘇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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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