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馬森義
被 告 唐威廉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壹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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