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952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郭偉成
羅雅齡
被 告 呂如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兩造合 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 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25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並領用原告所發行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依約繳付消費款項,詎被告未依約繳 款,迭催不理,至110年4月23日止,尚積欠消費款本金新臺 幣(下同)90,980元,利息210,607元,違約金6,904元,合 計308,491元,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308,491元,及其中90,980元,自110年4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請求給付消費款本金及利息部分:
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7 -17、45-47頁),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請求消 費款本金90,980元,利息210,607元,合計301,587元,洵屬 有據。
㈡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
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約 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 條第1項、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查定型化契約條款, 乃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型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由於該條款內容係企業經營者 所預先、片面擬定,通常僅為自身之最大利益考量,將不利 益之風險轉嫁由消費者承擔,而一般消費者於訂約之際,亦 因缺乏詳細審閱之機會及能力,或因市場壟斷而無選擇機會 ,或因經濟實力、知識水準造成締約地位實質上之不平等, 以致消費者對於該內容僅能決定接受或不接受,別無討價還 價之餘地。又鑑於當今銀行存款及放款利率均已大幅調降, 惟民法並未適時修正約定利率之上限以資反應,倘仍允銀行 依民法規定就現金卡或是信用卡收取20%之高利率循環利息 ,此種經法律制度容許之階級剝削行為,與社會現況實非相 符,而有不公,進而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是於104 年2月4日修正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已增訂「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 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之規 定。依原告訂定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約定循環信 用利率為週年利率19.71%,同條第4項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為循環利息總額10%(見本院卷第46頁),則合併上述循 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原告有規避民法第205條及銀行 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之法定利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之嫌, 是原告請求違約金6,904元部分,本院認對被告有失公平, 爰予刪除此部分之請求。
㈢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