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42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相 對 人 林柏欣
徐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0年5月14
日所為裁定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0年5月14日所為原裁定提起抗告,經審 其抗告有理由,故應撤銷原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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