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9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簡文琪
宋誠耘
被 告 郭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29日下午2時17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