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7945號
TPEV,110,北簡,7945,202108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9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簡文琪
宋誠耘
被 告 郭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29日下午2時17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