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4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林冠妤
被 告 彭斐馨(原名:彭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29日下午2時39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具狀更正被告彭裴馨之姓名為被告彭斐馨。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