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6085號
TPEV,110,北簡,6085,2021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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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寗大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參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
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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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